校车规定法规_法规性规定及文书

更新时间:2020-10-05 来源:党政司法

校车规定法规_法规性规定及文书范文

法规性规定及文书范文一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1998]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 建设应负的 责任,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 ,两手都 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 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 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 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 ,着 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 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 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 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建设的理论,学习党内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 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 、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 廉政建设 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 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工作报告,报上 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 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 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 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 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 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 、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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