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细则_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更新时间:2019-12-01 来源:热点资讯

看守所执法细则_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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