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人大代表提案_四川人大代表提案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更新时间:2012-12-01 来源:模板范例

假如我是人大代表提案_四川人大代表提案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我国在修订的《刑法》中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近年来,这一罪名却屡受学界“诘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为此,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提出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昨晚,陈文华独家接受了本报专访。

  记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新罪名,但关于它的存废、效力等却备受争议,您是怎样看的?

  陈文华: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必须受到刑法制裁。刑法设立这一罪名的意义在于,增强了法律与隐蔽性犯罪斗争的功能,体现了有罪必罚原则。该罪名制定十几年来(1988年全国人大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写入刑法),确实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上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暴露出这一罪名的一些问题。

  记者:我们注意到,当前的一些腐败大案中,很大一部分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患了“健忘症”,对不义之财“想不起来”、“说不明白”,检察机关查证受贿的部分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部分多。

  陈文华:确实存在这些现象,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偏轻。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其财产或支出超出其合法来源时,如态度积极,讲明其超出部分是贪污所得或受贿所得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就有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极刑;如果态度恶劣,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的,由于查清难度大,即使他有数额惊人但难以查清的犯罪所得,其最高刑罚也就只有5年有期徒刑。这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就可能成了一个筐———远超犯罪所得的“不明巨额财产”有了一个“避难所”,贪官有了一道“免死牌”。

  记者:查贪官的巨额财产为什么那么难?

  陈文华:一方面是收入的方式多样,另一方面是贪官的财产形成时间跨度大,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贪污犯罪属高智商犯罪———客观上增大了我们的侦查成本。

  记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它为啥从未单独适用过,而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

  陈文华:这是由于官员的财产还不在阳光下,我国还未建立详细的“财产申报”制度--只有当贪官的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以后其“巨额财产”才会被“拔出萝卜带出泥”。

  记者:您认为怎样才能避免上述问题呢?

  陈文华:我觉得必须对此罪的刑罚或定罪作出修改。一种是保留此名,但对其量刑要加重,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如新加坡、印度等国就是这样规定的———我已将这些作为提案上交了全国政协会议。

  -相关案例

  A、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啜文由于300万元来路不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日前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

  B、原上海海关调查局局长季永珍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和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172万元人民币、港币12万元、美元3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20万元。

  C、安徽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肖、胡夫妇不明财产达二千多万元,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五年,肖、胡二人一个死缓、一个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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