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9-10-02 来源:理论文章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     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限制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为许多人坚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职权主义更多地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的法律依据。然而问题就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个关键的限定语上,对此法律没有再作任何更进一步的解释,只是在民事诉讼某些阶段上对当事人处分权作了些更为严格的限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又接踵而至。于是要让当事人处分权得以现实地行使又变得艰难。     民事实体纠纷当事人即使其与纠纷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得以其适格的起诉导致诉讼程序启动为条件。对此,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纠纷当事人不起诉则法院无权启动诉讼程序。这是纠纷当事人在诉讼前对自己可能实现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的处分,国家不加任何干涉,“准当事人”的处分自由是可以依法实现的。然而,一旦诉讼程序启动后,对诉讼程序进展的决定权到底在诉讼当事人还是在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决定权本应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当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这种决定权才能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完整,也才能体现一国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和完善。而且,由这种决定权而牵涉到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当事人、当事人因庭外达成和解而撤诉是否要经法院的全面审查许可、法院主持调解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等一等系列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有关的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这种决定权归于了法院而非当事人,结果导致诉讼体制内部矛盾的产生,当事人一旦走上诉讼这条路,即被束缚手脚,实质上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行使就受到了严格限制。     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主要指广义当事人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仅是该案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独立请示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该第三人申请参加,无可厚非,但我国法律却又规定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追加,且此种情形下“该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试举一例加以分析:王某诉吴某财产损失赔偿一案,起诉状列“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吴某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与该案有牵连,继而将其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判决结果“被告吴某和第三人赵某分别赔偿4000元和6000元”。可见,法院的判决显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与此同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参加到诉讼中就必须在原告或被告之间作出唯一的支持选择,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法院特权而主动为诉讼的原当事人挖掘了一个合作伙伴或是一个责任分担者。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法律对于被害者或弱者的同情,但同时法律忽视了第三人的权利,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无意中又导致了司法审判权的任意扩张。    &nbs

本文来源:https://www.lzjjdc.com/yantaotihui/51464/

为您推荐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范文汇总六篇

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些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范文汇总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08-10 20:54:45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怎么写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会  

乡村振兴理论文章【6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乡村振兴理论文章【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08-10 20:54:41   乡村振兴理论文章发表   乡村振兴理论文章题目  

理论文章: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范文(精选四篇)

剖析,汉语词汇,拼音pōuxī,意思是辨析,分析。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理论文章: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范文(精选四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3-08-10 20:54:35   理论文章: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体系建设  

理论文章: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精选三篇

“以人民为中心”出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理论文章: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精选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3-08-10 20:54:31   理论文章: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理论文章: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观念  

关于2023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四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3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8-10 20:54:25   2023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怎么写   2023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文章心得体会及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