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

更新时间:2022-12-28 来源:工作报告

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通用4篇)

评估的概念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对某类资产,项目,行为等进行评定、审定、研判,核定给出相应的估算结论,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通用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1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精神,为科学划分老年人失能等级,精准补贴领取资格,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不再重复评估。达重度残疾等级视同为重度失能Ⅰ级以上,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员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现场为申请人提供失能信息采集评估服务的人员。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有接入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5.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遴选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备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批量为服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派单。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将申请分配给申请人附近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派单后,派出至少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定结果。评估过程中应全程录像记录。 

  (四)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平台查询。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评估结果0-2级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后提出新申请;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五)复评。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系统提出复评申请。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从全市评估机构库(除首次评估机构外)中随机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回避,复评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复评结果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服务要求 

  1.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如实填写自评表,并配合开展现场信息采集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的,当次评估终止。个人申请评估的,至少1名家属或委托人应在现场。机构申请评估的,应征得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 

  2.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存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评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等情形的,评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3.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 

  4.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含录像)应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5.评估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开展评估时,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6、除相关规定要求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评估费用 

  1.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布评估机构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 

  2.每次评估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4.本市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1级(含)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 

  七、评估质量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评、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评估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退出评估机构库等措施。 

  1.对经过查实,入库评估机构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立即退出评估机构库。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约谈,累计约谈3次(含)以上的,退出评估机构库: 

  (1)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2)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3)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 

  (4)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 

  (5)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估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 

  (7)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不符; 

  (8)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9)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10)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1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责任在评估机构的。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与失能等级有关政府补贴的,原则上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重新进行能力评估,未评估的,两年后不再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2

  一、定义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不再重复评估。达重度残疾等级视同为重度失能Ⅰ级以上,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员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现场为申请人提供失能信息采集评估服务的人员。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有接入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5.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遴选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备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批量为服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派单。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将申请分配给申请人附近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派单后,派出至少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定结果。评估过程中应全程录像记录。

  (四)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平台查询。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评估结果0-2级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后提出新申请;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五)复评。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系统提出复评申请。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从全市评估机构库(除首次评估机构外)中随机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回避,复评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复评结果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服务要求

  1.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如实填写自评表,并配合开展现场信息采集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的,当次评估终止。个人申请评估的,至少1名家属或委托人应在现场。机构申请评估的,应征得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

  2.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存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评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等情形的,评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3.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

  4.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含录像)应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5.评估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开展评估时,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6、除相关规定要求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评估费用

  1.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布评估机构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

  2.每次评估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4.本市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1级(含)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

  七、评估质量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评、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评估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退出评估机构库等措施。

  1.对经过查实,入库评估机构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立即退出评估机构库。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约谈,累计约谈3次(含)以上的,退出评估机构库:

  (1)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2)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3)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

  (4)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

  (5)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估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

  (7)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不符;

  (8)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9)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10)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1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责任在评估机构的。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与失能等级有关政府补贴的,原则上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重新进行能力评估,未评估的,两年后不再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3

  第一章评估服务部管理制度

  1、具备合法的相关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评估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做好评估服务宣传工作,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热情接待每位需求者。

  5、对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老年人数据库。建立健全评估服务对象和服务队伍的档案。

  6、负责对评估服务队伍的组建评估、管理、考核、协议书的签订等工作。

  7、对评估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和情况反馈,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协调处理投诉案件。

  8、服务内容多样化,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调查和增设服务项目。

  第二章评估服务部站长职责

  1、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评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负责评估服务部的全面工作,做好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接待投诉。

  3、负责对评估服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常与工作人员交流,及时掌握服务中的情况。

  4、适时掌握服务对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做好技能培训。按照老人的不同需求,安排工作人员,适时上门听取意见。根据老人及家属意见,合理调整评估服务方式方法。

  5、组建和管理服务队伍,监督、指导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6、落实评估回访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意见,充实服务内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评估服务部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严格依照执行。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

  2、服从中心领导,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关心集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树立服务中心良好形象。

  3、严格执行服务中心指定的工作流程,受理群众诉求,落实服务人员,跟踪服务质量。

  4、尊重所有老年人,热心为老年人服务,严禁用简单粗暴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年人。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为老服务知识、技能,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工作期间佩戴工号牌,规范作业,注意安全,严禁酗酒上班,杜绝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7、热情礼貌的为老年人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老年人发生争执。上门服务时,不得接受老年人的任何馈赠。

  8、工作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和社区领导报告。

  第四章评估服务队伍管理制度

  1、接受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评估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认真参加服务站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3、严格执行制定的工作流程,不得有意延长服务时间和提高价格。

  4、开展承诺服务,坚持中心各项服务制度,做到守时守信,有问题及时解决。

  5、接到服务指令后,要认真填写服务记录薄,完成服务后,要请住户签署意见及工作时间等,并将记录薄送交服务站备案。

  6、工作时间不得饮酒,规范作业,注意安全,杜绝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7、热情礼貌的为客户服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

  第五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中心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管理程序,使中心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中心全体职员,即中心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中心的规定外,本中心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中心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评估部经理工作职责:

  1、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2、负责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3、负责中心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4、组织中心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5、组织中心人事培训工作。

  6、协助各部门办理中心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7、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8、根据中心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9、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条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中心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中心与其签定《职工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中心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职工聘用合同》时效可由中心与职员双方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中心。

  第四条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中心的利益为重,为中心的发展努力工作。

  2、牢记“客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3、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中心发展保持同步。

  4、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5、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6、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7、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8、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9、明确中心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五条保密义务

  1、职员有义务保守中心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职员未经中心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中心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中心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2、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提出咨询;

  3、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七条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1、职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一切规章制度;

  2、职员必须服从中心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3、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4、职员应严格保守中心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5、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6、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中心财务;

  7、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中心指挥,予以协助;

  8、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中心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9、中心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八条中心员工礼仪

  第一条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不准在上班时间内出现花指甲,如发现,每次扣10元工资。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经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间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也不能只穿长短裤、拖鞋、带钉子的皮鞋、背心、吊带衣服。

  第三条在中心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中心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接着;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无论在自己的中心,还是对访问的中心,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九条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中心《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1、标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合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

  2、周末及平时的晚上:原则上自行安排[但不能关手机,中心有业务时按中心安排]。

  3、管理层人员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灵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写个人一周活动表,每周五例会上向上级汇报。工作人员外出需请示,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五在例会上向上级汇报。

  4、迟到、早退或旷工:上下午上班前和上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或签到,若因故不能打卡或签到,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部门经理。发现替他人打卡或签到,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元。

  5、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

  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6、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金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中心有权予以劝退。

  7、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中心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8、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级主管,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中心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

  9、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如需外出应请示主管。

  第十条工资待遇

  1、工龄补助:在中心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70元的工龄补助。

  2、奖金:按中心奖励规定发放。

  3、全勤奖励:全年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放全勤奖金。

  4、职员工资发放日期: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底发给。

  5、中心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直接与经理联系。

  第十一条奖惩

  第一条中心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1、保护中心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中心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中心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中心楷模者;

  5、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6、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第二条中心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1、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盗窃、殴斗、诈骗、索贿、违反中心财务制度者;

  2、中心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3、在中心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中心声誉或利益者;

  4、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中心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5、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中心形象带来损害者;

  6、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中心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7、严重违反中心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8、窃取、泄露、盗卖中心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9、触犯中心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第三条记过处罚方式

  1、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2、若职员行为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中心有权起诉;奖惩记录,纳入中心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福利

  1、保险:按中心现行的保险规定,中心的在职有资质的人员,中心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中心规定。

  2、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3、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端午节、儿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中心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4、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5、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中心组织人员慰问。慰问金最高200元。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中心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中心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中心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中心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中心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办公室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6、财务管理是中心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中心秘密。

  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中心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2、中心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3、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4、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5、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6、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三、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1、资本金是中心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中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2、经中心领导会议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3、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流动资产管理

  1、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中心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2、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中心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3、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4、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五、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行政办公室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2、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营业用房30年;(2)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3)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4)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3、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4、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收入管理

  1、中心的收入包括购买中心服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购买评估服务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中心损益的真实性。

  2、购买服务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3、中心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中心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中心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4、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1)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培训经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中心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4)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5)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5、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

  6、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7、中心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部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七、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1、中心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中心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培训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2)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中心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2、中心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中心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中心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4)向发起人分配利润,根据发起人会决议,向发起人分配利润。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1、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中心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总结和评价中心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老年人评估知情告知制度4

  一、老年人能力评估宗旨

  我院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依据民政部20-年发布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负责对即将入院和在院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和定级。根据老年人能力级别,确定健康状况、制定护理计划、明确收费项目,并为制定入住合同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估机构的组成根据国标对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我院评估室配备5名持证评估人员,评估设施、工具、软件齐全,达到科学、准确地评估老年人能力的水平。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程序

  接到老年人入住申请或是护理部的评估指令,安排2-3名评估员展开评估。可入户评估或在院评估。视老年人健康情况和配合情况,当时给出评估报告或一周内给出评估报告。有老年痴呆嫌疑的,进行简易智力量表评定,智力评定结果作为医生确诊的参考依据。

  给出评估结果。依据民政部2013年发布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确定该老年人能力初步等级,再参照有无等级变更项,给出该老年人能力最终等级,即0能力完好、1轻度失能、2中度失能、3重度失能。3名评估员签字、老年人本人或亲属签字。

  评估结果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护理部,一份由护理部签字交财务。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类型

  1.入院评估

  在接到老年人入院申请后,立即安排评估员入户评估或是接受老年人来评估室评估。给出评估报告,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为建立护理计划给出参考。

  2.例行评估

  每半年进行一次例行评估,主要评估老年人目前面临的健康问题和变化情况,重新确定失能等级和调整护理计划。

  3.即时评估

  当老年人健康出现变化或因病住院出院后,要展开即时评估,重新确定失能等级,重新建立照护计划。

  五、评估档案管理

  每次评估完成后,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存放在档案室评估专柜。护理部等部门需要查阅时,需要向档案管理员提出申请,进行查阅或借阅。

  评估档案存放期限为老年人离院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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