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后对方没履行_试析法院调解在服务第一要务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1-05-28 来源:党政司法

法院调解后对方没履行_试析法院调解在服务第一要务中的作用


        试析法院调解在服务第一要务中的作用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范文先生版权所有,fwsir.com!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来说,同样需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努力为“第一要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笔者试就法院调解在服务“第一要务”中的积极作用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依法办案”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履行宪法职责,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尺度内公正司法。而法院调解做为人民法院的一种法定结案方式,也正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推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体现。
  1、法院调解根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表现了我国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92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当久调不决。”这些规定表明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运用法院调解方式审理案件,且在庭前和审理过程中均可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解。
  2、法院调解充分贯彻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对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民事诉讼发端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实体权利有权进行处分,民事法律主体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建立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包含着当事人双方的一定利益,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它的实质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自我利益取舍的选择。法院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通过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民事权利的目的,这样就可避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3、调解使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更趋现代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方式是当代民事诉讼的两大主流形式,各有千秋,各具特色,分属于当代两大法系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们说,在当代两大法系日趋融合的情势下,我国的法院调解恰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现代诉讼理念。即调解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体现了法院依职权审判原则,而调解双方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则又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特色。这样调解工作的开展,既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性,又体现了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性,从而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更趋现代化。
  二、法院调解凸现了人民法院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
  1、法院调解继承和发扬了我国的优良社会传统。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是民事审判方针的发展。从“调解为主”的做法到“着重调解”的原则及新民事诉讼法采用“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提出,一方面继承和发扬了法院调解的优良传统的精神,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克服法院调解中存在的某些弊端。
  2、法院调解体现了人民法院与时俱进的工作职责的要求。肖扬院长在《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中曾指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大局,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始终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根据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搞好各项审判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必须以社会稳定和发展为目的,以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选择法院调解结案正是取得这一双重效果的有效途径,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本质特征。范文先生版权所有,fwsir.com!
  3、法院调解更充分地体现了公正,实现了效率。选择法院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运用法院调解能够及时、迅速、便捷的审理案件,使之摆脱冗繁程序约束,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有效地解决案件超审限、积压等问题。效率是保证公正的基本前提,迟到的公正也是非正义的,审判工作如果不讲


        效率,公正就有了水分,当事人就不可能满意。所以选择法院调解结案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强化法院调解是服务于“第一要务”的必然要求
  服务“第一要务”的首要前提便是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方面正发挥着积极作用。
  1、选择法院调解结案是民事案件性质所要求的。选择法院调解是解决各类民事案件的性质所要求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发生的各类案件大多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民间借贷等纠纷,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往往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薄公堂,如双方当事人因原来有些矛盾或话不投机及其它原因而各不相让引起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而自己未意识到或存侥幸心理,不愿主动承担或根本没有当一回事而引起诉讼;再有就是想借助诉讼假离婚而达到以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等目的,谋求某种非法利益等等。基层人民法院(庭)地处农村基层,受理的多是上述各类案件,选择法院调解结案,可以达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法律威严的双重效果。
  2、法院调解在宣传法律、增进团结、促进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起着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院调解过程中也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过程,既可使纠纷很快得到解决,也使群众受到一次法制教育。二是起着增进团结的作用。法院调解具有快速简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不伤和气,因此纠纷不至于激化。加之法院调解过程又是当事人自我教育的过程,所以有利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是起着促进稳定的作用。法院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庭)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使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利于充分执行,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总之,人民法院(庭)的审判工作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终局环节,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作为审判工作一部分的法院调解,它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法院调解结案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并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第一要务”。




        效率,公正就有了水分,当事人就不可能满意。所以选择法院调解结案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强化法院调解是服务于“第一要务”的必然要求
  服务“第一要务”的首要前提便是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方面正发挥着积极作用。
  1、选择法院调解结案是民事案件性质所要求的。选择法院调解是解决各类民事案件的性质所要求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发生的各类案件大多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民间借贷等纠纷,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往往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薄公堂,如双方当事人因原来有些矛盾或话不投机及其它原因而各不相让引起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而自己未意识到或存侥幸心理,不愿主动承担或根本没有当一回事而引起诉讼;再有就是想借助诉讼假离婚而达到以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等目的,谋求某种非法利益等等。基层人民法院(庭)地处农村基层,受理的多是上述各类案件,选择法院调解结案,可以达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法律威严的双重效果。
  2、法院调解在宣传法律、增进团结、促进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起着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院调解过程中也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过程,既可使纠纷很快得到解决,也使群众受到一次法制教育。二是起着增进团结的作用。法院调解具有快速简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不伤和气,因此纠纷不至于激化。加之法院调解过程又是当事人自我教育的过程,所以有利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是起着促进稳定的作用。法院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庭)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使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利于充分执行,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总之,人民法院(庭)的审判工作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终局环节,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作为审判工作一部分的法院调解,它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法院调解结案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并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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