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22-04-24 来源:汇报材料

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八篇】

  国企一般指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八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国有公司总支部议事规则范文》适用于国有公司的总支部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三条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会议主要内容 

  第五条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议题准备

  (一)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

  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讨论和表决

  (一)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篇三】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 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篇四】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支部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三)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召开会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支部成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人员事先准备书面材料。

  (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党支部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

  (七)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三、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受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篇五】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 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主要内容 

  第五条 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 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 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 议题准备

  (一) 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 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 (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 ,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 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 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讨论和表决

  (一) 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 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 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 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六) 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 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 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六】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七】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 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篇八】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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