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更新时间:2022-04-07 来源:发言稿

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七篇

  建筑设计(Architectural Design )是指建筑物在建造之前,设计者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七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是1988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作者是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编委组。本书主要介绍了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篇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一年来,在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同事的支持帮忙下,我勤奋踏实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也顺利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在各方面都有所提升,现将这一年的学习、工作情景等作如下总结:

  为了更好地适应人才工作的新形势要求,体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一年来我还是紧抓业务学习,认真学习了与工作相关的劳动人事新政策法规,向领导前辈们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好的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本事水平。

  片面的掌握自我的工作业务是不够的,平时我也注重向其他业务往来单位学习熟悉了解各种工作流程,在多学习、多接触中提升了自我的业务水平,提高了办事效率,也使自我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一、坚持热情细致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在中心日常工作期间,我能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也能恪守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细致。我主要负责的是***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公司工作并不是那样简单的,我只好做到我能够做到的一切,我明白我的本事还是不够,可是谁也不能做到完美,我应当继续的工作下去,不是一步就能走到尽头的,在前进的道路上会有很多的荆棘和路途的。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我还是会继续努力的。

  二、具备专业设计水平

  那就需要加强自我的专业设计水平。那什么是专业?从一门开始,或者家装,或者餐厅,或者酒店,单选一门然后触类旁通。无论是什么样的室内设计都是空间上的设计,所以功能规划,色彩,灯光,材质,造型及工艺,是你主要掌握的核心资料。在设计上你所反复应用的就是这些。如果连一个卧室的正常照度都不明白,灯光对材质的的色彩影响都没有清晰的概念,那距离做设计还有一段距离。

  辅助的并且也是必不可少的是人文历史,人体工程,视觉或者说空间心理(能够理解为风水)。做设计不是能画漂亮的效果图,能绘制标准的施工图纸就是设计了。设计就是把即将实施的事物提前规划出来。

  三、每个细节皆有来源

  推敲自我设计的每个细节,每个尺寸。为什么吊顶要做xx高,为什么回选择砌体隔墙而不是石膏板?如果是用绘画来解释就是“意在笔先”。先笔后意这种一般是所谓的大师造的概念,非一般人能做的出来的。所以不要胡乱抄袭!

  2019年我的工作不能说是完美,可是我想说我已经尽力了,虽然我明白自我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可是我在不断的改正中,我会做的更好的。

【篇三】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摘要:城市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沉淀,是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建筑体现的是城市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因此明确城市与建筑的关系非常重要。据此,文章重点讨论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以彰显城市发展的个性化。

  关键词: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关系

  《辞海》(2010年版)定义:城市设计是从整体角度对城市的空间环境及体形进行构思和安排;建筑设计是指从结构、设备等方面对建筑及其室内外环境进行综合设计。根据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内容可知,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对此,本文分别从以下方面浅析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

  1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含义

  1.1城市设计

  原来的城市设计局限于视觉艺术和物质形态范畴,而现代城市设计逐渐引入生态、心理、行为、社会等学科理论,并以优化城市的环境质量作为设计的目标。城市设计使事物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而此种关系具体从时间上、空间上、静态及动态上体现出来,因此城市设计切勿脱离社会与环境的文脉。在本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解读城市设计:一是城市设计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指标、建设性指标及与建筑的功能目标相符;二是现代城市设计的软性目标仍可从城市景观、城市交通、城市形态及城市空间中体现出来。

  1.2建筑设计

  建筑的目的是满足安全的需要及创造一种特有的文化价值,建筑的价值是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及适用价值的总和,因此建筑设计=经济+形式+功能+外界环境约束。当代建筑的创作主要表现的是城市环境与建筑的关系,而此种表现形式的观点是建筑服从城市形态,即建筑设计与城市环境应相互联系起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协调性、连续性;二是城市公共空间从立面设计上表达出来。总之,城市设计的对象是城市的形体空间,因此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存在相互重合、相互区别的关系。

  2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相互关系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2.1在学科内容上的关系

  ①现代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均始于1950年末期,均为生产力发展的产物。②现代主义设计理论反对古典主义设计理论的纲要是“形式服从功能”,即建筑设计应满足人对功能的要求。现代城市设计的核心思想是人——社会——环境。由此可见,现代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均以“以人为本”为共同出发点。③城市设计是一门综合性的、实用性的学科,具体从实践中对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的相互关系进行安排,即:(1)城市设计的原理和方法是相对独立的;城市设计的操作技术、具体方法均与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2)建筑设计是城市设计在物质形态上的具体体现,建筑设计是塑造城市空间形态及城市设计付诸实践的重要手段,因此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存在着总体与分项设计的关系。

  2.2在工作内容上的关系

  ①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均关注空间、实体及空间与实体的关系,可见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在工作内容上存在重叠的内容。城市设计的内容偏向建筑立面之外的外部空间环境;建筑设计偏向建筑立面之内的实体与空间效果。建筑立面是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分界线,因此城市空间与建筑空间是连续的整体。②城市空间的决定因素是环境建筑,即建筑的空间、造型、尺度、体量、比例及材料等均会直接影响到城市空间,而只有使建筑之间有机组合起来,才能实现对城市环境空间的作用。由此可知,城市设计的本质特征是设计师仅需从物体之间的关系来联合不同的物体。总之,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且均应与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共同内容,彼此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特征。此外,建筑形态与城市环境形态之间存在相互围合、相互衬托的关系。

  2.3在发展趋势上的关系

  从1950年末期开始,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便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①建筑设计发展的城市化、巨型化、社会化。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建筑的功能单元更加的多样化。建筑是城市生活的物化形式,因此建筑功能单元之间的联系由城市生活的多元化、多样化所决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筑综合体逐渐从功能的叠加向基于职能体系的主体综合体方向发展,从而促使建筑设计中的单体与类型被突破。自此以后,建筑的呈现形式多为群体形式,且建筑的尺度逐渐增加。此外,城市人口对城市交往空间提出的新要求也使得建筑设计发生相应的改变,即建筑应摆脱自身功能的束缚,而接纳更多城市的职能,亦或理解为从环境形态上实现建筑的城市化。②城市设计发展的室内化、立体化。城市设计的立体化是利用城市空间的三维坐标来化解城市职能之间的矛盾,即对城市空间进行多维度的综合利用。城市设计的室内化是城市设计立体化的必然产物。例如,巴黎的德方斯新城东区采用人车完全分离的规划方案,即在东西轴上设三层交通通道;地面层设长900m的钢筋混凝土板块,并在板面上设居民活动场所和人行道,而板面下为公路,再下为地铁。很显然,现代化的城市均从规划及设计上吸取了德方斯新城东区的主张。总之,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逐渐向彼此深化和拓展,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一体的综合系统。

  2.4在相互作用上的关系

  城市设计无法取代城市环境建设中建筑设计所发挥的作用。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尺度、规模及在城市建设中所处的层次不同,则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存在着相互限定的关系。建筑设计时,需对各种城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此亦可看作是城市设计的内容。例如,长安街的建筑单体均为优秀建筑师的手笔,且造价非凡,但从艺术价值来讲,并未得到业界人士的肯定,理由是未考虑到周围的环境及个体的表现欲望过强。此外,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的指导作用并非是建筑设计绝对服从城市设计,同时城市的设计水平可由建筑设计体现出来。

  3结语

  上文具体从学科内容上、工作内容上、发展趋势上、相互作用上浅析了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即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此外,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具有共通性,同时也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即:城市设计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具体应从实践中对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的相互关系进行安排;城市设计应对城市的交通流线、功能分区及城市建筑的空间布局、尺度、体量、比例、材料、色彩、造型等进行综合考虑;城市设计的对象是建筑群体及城市的空间环境,因此设计师应考虑到物体本身及协调好物体与周边物体之间的联系;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的风格、布局、区位及功能等起到引导性和控制性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对人居环境的要求变得更高,绿色建筑正逐渐成为城市居民追求的目标,同时居民的建筑艺术意识、环境意识及节能意识日渐增强。对此,本案笔者认为城市设计师及建筑设计师均应认清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内涵,并理清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以便设计出更符合现代人生活及工作需求的产品。

  作者:董燕燕 单位: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薛静,余翔.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关系[J].天然气与石油,2010(2):59-62.

  [2]关丽阳,张静萍.浅谈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的关系[J].建筑设计管理,2011(8):58-59.

  [3]白宁,段德罡.引入规划设计条件与建筑计划的建筑设计教学——城市规划专业设计课教学改革[J].城市规划,2011(12):70-74,90.

【篇四】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汁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篇五】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1、总则

  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

  2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托儿所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幼儿园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生活用房living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活动室playchamber;activity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寝室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sing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andobservation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供应用房supply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3.2总平面

  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m)

  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2.6A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m2。

  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

     3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宜设单独出入口;

     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供应用房

  4.5.1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4.5.2A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室内环境

  5.1采光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5.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5.2隔声、噪声控制

  5.2.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室内允许噪声级

  5.2.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5.2.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3空气质量

  5.3.1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5.3.2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6.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6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6.1.12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1.12A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1.12B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6.2.2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6.2.8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6.2.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规定:

  表6.2.11-1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6.2.11-2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6.2.12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应设置带防止回流措施的机械排风装置。

  6.2.13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6.2.15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3建筑电气

  6.3.1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房间照明标准值

  6.3.5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3.6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3A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6.3.8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1《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1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3《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篇六】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建筑工程设计员个人工作总结 我于1995年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我通过成为设计院的一名员工,回顾这十几年来的工作,我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此对公司各位领导及各位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公司给我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通过长时间的工作与学习,在专业技能上、思想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习阶段的认识与学习

  从刚开始进入设计院工作,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怀、支持与帮助下,认真学习建筑设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积累经验。特别是对于建筑设计的理论知识,由初步的认识上升到更高层次的水平。这些年的工作和学习对建筑设计的认识逐步提高,理论结合实际使得设计方面的知识更加全面、经济扎实。在此期间,通过办理资质升级文件,整理简单的资料,锻炼了耐性,认识到做任何工作都要认真、负责、细心,处理好同事间的关系,与集团各部门之间联系的重要性。

  通过不断学习与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加以应用,逐步提高完善自己的专业技能,领会设计工作的核心,本着*集团“崇尚完美,追求卓越,精益求精,不遗余力”的企业口号,积极响应、倡导“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的企业信誉精神,为设计院的发展多做贡献。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通过近几个月的实习,使我认识到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还很欠缺,所以在工作和学习中不能掉以轻心,要更加投入,不断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这样下来感觉自己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已具备了一定的设计工作经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专业素质,争取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这几个月以来,本人能敬业爱岗、不怕吃苦、积极主动、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刚刚步入社会开始工作,经验不足,特别是设计工作是相对比较艰苦的工作,在工作中边学习边实践,要多动脑筋,认真看图纸、看懂看透,熟悉设计规范;

  第二,有些时候工作中比较懒散,不够认真积极,工作效率有待提高;第三,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还是很欠缺的,应当更加努力的学习与实践。

  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自己决心认真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责任心,为设计院的快速发展,为公司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我想我应努力做到: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与相关的经验,多向领导及同事等有经验的人请教。加强对钢结构设计的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对自己的优缺点做到心中有数;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拖拉;

  第三,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本着万斯达集团“崇尚完美,追求卓越,精益求精,不遗余力”的企业口号,积遵循、倡导“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的企业信誉精神,不辜负公司各领导的关怀与帮助,以及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加强学习,认真负责,提高完善自己,为集团的发展多做贡献。

  祝愿*集团的明天会更好,设计院伴随着集团的发展越来越壮大!

【篇七】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等涉及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了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加强了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2.    调整了疏散门的净宽度要求。

  3.    明确扩大封闭楼梯间和扩大前室在首层的安全疏散距离。

  4.    增加了有关高层木结构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5.    明确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加强性防火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64条,分别为:

  第3章:3.1.3、3.3.1、3.3.2、3.5.2、3.7.2、3.7.5(6条)

  第5章:5.1.2A、5.1.8A、5.2.3、5.3.1、5.3.6、5.4.3、5.4.4、5.4.11、5.4.12、5.4.13、5.4.17、5.5.12A、5.5.14A、5.5.15、5.5.17、5.5.18、5.5.23、5.5.30、5.5.31(19条)

  第6章:6.2.5A、6.2.9A、6.4.2、6.4.3、6.4.5、6.4.11A、6.7.4、6.7.7A(8条)

  第7章:7.1.8A、7.2.1A、7.2.5A、7.4.1(4条)

  第8章:8.1.2A、8.2.4、8.3.3A、8.4.1、8.4.2、8.4.2A、8.5.4A(7条)

  第9章:9.3.6、9.3.15(2条)

  第10章:10.1.1A、10.1.10、10.1.10A、10.1.10B、10.2.7、10.3.1、10.3.2A(7条)

  第11章:11.0.1、11.0.2、11.0.3、11.0.4、11.0.7、11.0.10、11.0.12、11.0.12A、11.0.13、11.0.14(10条)

  第12章:12.1.10(1条)

  部分章节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条文说明】

  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第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2.0MPa,阀后压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条文说明】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180。

  8.3.3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丙类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场所;

  2除粮食仓库外,每座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高层或高架丁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博物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或乙等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建筑;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达到相应建筑规模的地上丙类及地下丙、丁类厂房,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对于地下场所还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条件差等因素。

  3 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4 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5 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

  6 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确定。

  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考虑到其人员行为能力受限,均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本款规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设在闷顶或吊顶内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的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线电缆。

  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为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当多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3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4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条文说明】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72-2016的规定。

  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

  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条文说明】

  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的要求。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条文说明】

  根据火灾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因此,本条强调在布置除尘器和排风机时,要尽量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着火,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联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应自动切断。同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进行绝热,穿过有火源及容易着火的房间的风管和绝热材料也应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引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为提高消防用电的可靠性,连续供电时间根据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超高层建筑属于特别重要场所,需要增加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的应急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母线段,以确保市政电网故障导致停电事故时,仍具有独立的电源供电。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

  4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306.1~2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可直接明敷,有关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见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10.1.10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电可靠性。消防供配电线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

  (1)本条中的“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是指消防电梯或辅助疏散电梯末端配电装置之前为电梯供电用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试验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19216.21),但试验时的火焰温度不应低于950℃。

  (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干线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3)避难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0.1.10B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

  2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有条件时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预防火灾的能力,要求此类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类型较多,本条规定主要指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统,在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在接地型式为TN-C的系统中,就要将其改造为TN-C-S、TN-S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0.3.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

  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我国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条规定,建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lx;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lx。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篇八】装配式建筑设计要点及问题

 

 今年是我进入公司的第2年,两年来,在工程实践中,在许多前辈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取得了很大进步。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这些项目具有完整性。

  如大连西门子传感器工厂新建项目、上海大众技术中心办公楼改建项目、常州华盛天龙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目、飞洋仓储大型物流库等项目,我都是从方案投标或委托阶段就开始介入,经历过对方案设计的推敲比选、与业主的沟通、初步设计的审批、相关专业的协调、施工图的严谨以及施工阶段的现场配合,我对建筑设计与建造的过程有了深刻的认识。建筑设计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一个连贯的,需要集体参与的生产工作,要完成一个好作品,应协调好设计与其他学科,以及经济、社会、人际等多方面因素的相互关系。因为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建筑从方案构思到付诸实施,势必要经历一轮又一轮的修改与完善,经历了这些相对完整的工程实践,我了解到并学习了如何在现实的框架中最大程度的把握住建筑的品质,这需要有专业知识的积累,又需要耐心与细致的配合,这也正是一个建筑师精力投放最集中的地方。

  第二,是这些项目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来到机电院之初,我先进入了浦东分院综合所,主要从事工业建筑的设计。工业建筑因其使用功能与性质的特殊性、专业性与严格性,而成为对设计要求很高的建筑设计类型。工业建筑设计应重点考虑几个方面内容:1.生产工艺主要流程和基地周边的情况;2.处理好各种流线的关系,包括人流路线、货流路线等;3.新颖富有现代感的造型立面设计;把握空间感和人性化;4.造价经济因素。工业建筑的工程实践对我之后从事其它类型的建筑设计有很大的帮助,让我在设计过程中养成分析与逻辑思考的习惯,让我能从建筑更本质的需求中去挖掘设计要素,更让我懂得建筑设计中应充分体现对使用人群的理解与爱护。

  在业务能力方面,经过三年的实践与磨练,我已由一个初出象牙塔的青涩学子成长为一名具备专业素质的职业建筑师。建筑专业是一个龙头专业,建筑设计工作影响到各配合专业的工作,因此建筑师应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时这些能力应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作基础。

  进入设计院初期,我在前辈们的带领之下参与设计了大连西门子传感器工厂新建项目、烟台汇众新建项目、上海造币厂改造等项目,这些项目已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接着在常州华盛天龙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目中我担任了主要设计人,从方案阶段到目前即将完工,我一直配合主师负责协调组织工作。获得业主的认可与赞扬,是我职业生涯中又一新的高度。在20xx年面临任务多、建筑专业人手少的困难下,我带领我们设计小组其他年轻同事经常加班、不畏辛苦、走在项目前面做好方案,为以后施工图阶段打好基础。

  三年的实践工作,还培养了我严谨认真、吃苦耐劳、不畏艰难的职业精神与职业责任感,设计院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良好的服务精神与团队协作精神,这些都是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建筑师所不能缺乏的品质。在理论方面,我利用业余时间阅读了一些建筑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书籍,由此对实践工作进行指导与反思。建筑是社会生活形态的空间语言。它反映了时代的社会形态、生活方式、社会审美取向,以及世界观等信息。

  而这些内容都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批评,对建设水准、建筑水平、产品品质、环境效果,及职业道德的培育和社会引导等方面做出必要的评判和剖析,同时也达到建构与提升建筑理论的目的。因此,建筑理论应与建筑实践产生互动才有真正的价值。

  以上工作经历是我职业生涯的良好开端,今后我将更为坚定踏实的工作,努力进取。就以一句千古的唱吟作为我的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文来源:https://www.lzjjdc.com/lingdaojianghua/26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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