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法律规定|从教师体罚学生看我国法制教育

更新时间:2012-01-25 来源:热点资讯

教师体罚学生法律规定|从教师体罚学生看我国法制教育

从教师体罚学生看我国法制教育
  
  姚玮
  
  中国古语有云“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西方谚语也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的说法,看来体罚孩子确实是古今中外教育界或教育思想的典型代表。于是,就有了老师让写完作业的孩子扇没写完作业的孩子耳光的做法,并美其名曰“为了让他进步”。
  
  但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而且也反映了部分教师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淡漠,既不利于教师形象的树立和维护,也有碍于教师在包括法制教育在内的素质教育中的作用的发挥。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体现的是一种人治,与法治格格不入。“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成人的世界里,对错误的纠正依赖于党纪国法、各项规章制度;在孩子的范围内,也应该建立适当、及时并切实发挥作用的班规、校规、教学常规等各项制度,并依照相应制度规定使犯错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这便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其实,国外很多允许教师体罚学生的国家大多制定了详尽的体罚制度,比如体罚的原则、情形、场所,在场的人员,体罚的工具及其尺寸,打击的部位、次数和程度等等。而我国这种随意的体罚行为则完全出于教师的主观意愿,毫无制度前提,反映的是十足的人治。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权利的忽视。(www.fwsir.com)包括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人格、身份、财产等广泛的权利,包括家长、教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权力。随意体罚是对学生身体健康的伤害,无疑是对他们权利的忽视。
  
  再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法律的漠视。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师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再加上“为了让他进步”的初衷或者借口,这种权威和权力便具有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虽有禁止在先,但体罚现象仍禁而不止。对比国外,要想体罚孩子必须得到法律的特殊授权。如英国在1998年通过法律明令禁止包括教师、家长在内的任何人体罚孩子;2001年11月,40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2006年4月,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这才使英国教师具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
  
  在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在法制教育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笔者看来,法制教育的开展不在于是否开设了专门的法律课程或是让孩子背诵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在于规则意识的培养和诚信、公平、责任等法制观念的养成;在于从其所处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和影响,从而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因此,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并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将法治的精神传递给自己的学生,相信这样一种法制教育终会化为春雨,润物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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