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程]县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9-10-16 来源:热点资讯

[线程]县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强化管理力度,我县的城镇建设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城道路骨架已基本形成,其它各建制镇道路体系初具雏形。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欠帐太多,管理力度有待加强。进入新的千年,我委经认真研究,特就今后3—5年内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规划编制,加强规划执法,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1、目前县城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好,但由于近几年城市详规投入不足,跟不上城镇建设步伐,无法指导城镇建设,必须加快详细规划编制,使城市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所有开发区指挥部必须严格执行详细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和用地均不得出让、拍卖,各开发区指挥部无权更改详细规划。原各开发区都有拍卖广场、绿地、消防区、公厕与垃圾中转站预留地的现象,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3、县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县长任主任,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详细规划的审查,或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审批。
   4、为了协调矛盾,建议县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撤销洞口县洞口规划办,其职能由县规划办直接承担,同时将县规划办由股级单位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洞口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总体规划和我县经济发展的现状,确定今后3—5年内县城城镇建设的总体目标为:新区以开发雪峰大道、湘中农产品贸易中心和1805线过境路南段羊丝坳小区为重点,逐步配套完善县城320国道过境路和1805线过境路北段。老城区建设以配套改造县城大正街、北双拥路、沿江大道为重点,对主要街道逐步实现硬化、美化,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要完成上述目标,建议县人民政府采取如下措施: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实行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落实“人民城镇人民建”的总原则要求,充分发挥当地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按照上述3—5年内的总体目标,政府需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单靠县人民政府确实难以完成,县人民政府可按照道路等级进行分开建设和管理: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道路宽度在12米以下、未实行综合开发的地段,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建设,县人民政府按照工程造价的10—15%给予适当补助;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建设。
   2、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按照“谁收益,谁建设”的原则,落实基础设施建设。
   新区开发必须实行“先基础设施建设,后土建”的原则。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开发商或者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一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由开发商先行建设。老城区改造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年初确定改造任务,再按照职责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水、电、邮等管线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改造,并由上述管线所有权单位负责承担部分基础设施改造费用,属交通性质的城区道路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防洪设施由水利部门负责。同时要形成市政基础设施预留地代征制度,各单位在开发和建设时,必须征足道路、绿化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凡各建设单位征用的道路预留地、绿化预留地和其它设施预留地,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将预留地代征的用地证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如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未征足上述基础设施用地,国土部门不能发给其建设用地证件。
   3、组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站。
   按照我县现有的管理体制,县建设委员会既无市政管理组,又未下设市政设施管理的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由规划办负责,而县规划办的工作重点落在城市规划上,对市政设施管理难以顾及。事实上,我县市政设施处于无机构、无人管理的状态。基于此,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市政设施管理站,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人员从县规划办现有人员中调剂,不增加财政负担。
   4、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来源。
   城市基础设施资金需求量大,靠政府临时筹措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议县人民政府在县财政设立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将城市维护税、配套费、建设基金、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车辆增容费等按进度入专户,保证资金的正常来源,同时,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
   5、鼓励私营、合资等多种形式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允许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依法经营。
   全县仅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无法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应允许企业、个人、单位利用各种形式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经营,防止无资质等级、无证照的人滥炒地皮,不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应转变经营方向,利用已有的资金、技术等各方面优势发展房地产业。同时,县人民政府应鼓励开发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从政策上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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