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9-11-05 来源:热点资讯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苏烟党字(1999)第26号省局党组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和《××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增强全体职工的廉政勤政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党政齐动手,纪检和职能部门紧密配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全体党员干部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生动局面,结合本局(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党风廉政责任制是进一步规定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我局(公司)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实行逐级廉政责任考核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党政组织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职负有相应的重要领导责任。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全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加强行政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⒈不准违反规定分房、购房、建房和用公款装修住房。
   ⒉不准超标准接待来客,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铺张浪费。
   ⒊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请,不准用公款私请。
   ⒋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小轿车,不要购买、换乘排气量大于2.5升的国产小轿车。
   ⒌不准在下属单位或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⒍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名义占用公物。
   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⒏不准乱采乱购物品,一般物品均有办公室统一扎口办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⒐单位基建工程、装璜等不得个人说了算或让亲戚朋友承包,要采取公开招标、议标,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并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杜绝高估冒算,保证项目质量,严禁基建中有谋私行为。
   ⒑不准私立“小金库”,一切经济往来帐要纳入财务收支。
   ⒒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⒓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无故不办、不查,并要建立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的工作制度。
   ⒔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工作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贵重礼品礼金。所收钱物要上交办公室入帐管理。
   ⒕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私自驾车外出和用公车自学开车。
   ⒖严格执行通讯费用报销制度和按规定配置手机。
   ⒗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家属和亲友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五条,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醒制度和提拨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违反组织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⒊不准个人决定干部的任免,不得以个人好恶处理人事关系。
   ⒋不准未经考察和上级同意随意调进干部。
   ⒌不准领导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⒎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活动。
   ⒏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⒐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及营私舞弊。
   ⒑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⒒不准在选拨任用干部中收受礼品、礼金。
   第六条,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队伍的建设,规范烟草专卖人员执法行为,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强化对专卖罚没款、物品和证件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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