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20 来源:发言稿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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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委、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是指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应告知内容、行程、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接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上高档菜肴、高档烟酒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三、公务接待审批

  1、需要接待的,由牵头处(室)拟制接待方案和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2、需要提供住宿的,由办公室协助联系定点的宾馆,产生的住宿费一律由来宾回原单位报销。

  四、公务接待报销程序

  1、报销时,报销处室应备齐公务接待报销手续,即: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等(如果有接待方案,需附接待方案)。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交付财务室审核,进入报销审批程序。

  五、公务接待其他注意事项

  1、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且仅安排一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2、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办公食堂。若安排参观,也可就近安排参观地点的非高档酒楼。

  3、公务接待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

  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宗教团体、场所、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弘扬优良传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办发〔2014〕9号)、《江苏省水利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苏水办〔2015〕10号)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对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本规定适用于处机关及处属各单位。

  2.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来我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3.处办公室为接待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日常管理;处财审科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4.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和统筹安排、对口负责、级别对等、互相配合等原则。

  5.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6.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来客往返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如需为特邀客人负担交通费用的需经处领导批准。

  7.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统筹安排公务活动接待工作,对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安排就餐和住宿等接待。

  8.严禁用公款宴请,公务接待严禁烟酒。

  9.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同级部门(单位)间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章 接待范围

  10.上级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处视察、调研、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等。

  11.兄弟单位、地方有关单位领导及办事人员来处指导、联系工作的。

  12.有业务联系、协作单位的人员来处洽谈业务的。

  13.处召开会议、基层单位领导及职工来处请示、汇报工作的。

  14.各地水利系统及友好单位、上级通知要求接待的来宾等。

  15.管理处内部各单位之间、或机关部门到下属单位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的。

  第三章 安排程序及审批权限

  16.凡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视察指导我处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提出接待方案,报管理处主要领导审定。厅有关处室、兄弟单位及地方单位部门来处检查指导、考察交流工作,由对口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处分管领导审定。

  17.厅局级以上领导视察指导我处工作,由处主要领导接待;厅有关处室、兄弟单位及地方单位部门负责人来处检查指导、考察交流,由处分管领导参加接待;一般业务往来或单位人员来处联系商谈工作,由相关科室接待,由办公室联系安排。

  18.接待方案确定后,由接待部门(单位)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并报处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处办公室统一安排,事毕后由接待单位签字确认,《公务接待联系单》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19.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差外地需要发生公务接待的,应报请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接待部门(单位)直接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20.处财务独立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按规定自主安排,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安排地点

  21.处公务接待来宾食宿、会议等原则上安排在总渠迎宾馆或单位内部食堂,若因特殊情况总渠迎宾馆(内部食堂)无法安排的,须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处外安排。同城接待不提供住宿。

  第五章 接待标准

  22.有关考察调研所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23.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为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工作餐,但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4.公务接待工作餐,菜品要就地取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安排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5.处机关工作人员去处属单位办事的,一般在本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处属单位来处办事的,可根据人数多少,在职工餐厅或处迎宾馆安排工作餐。

  26.会议费用现行标准为:省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中住宿费22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培训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中住宿费16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及授课费90元/人·天,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如有新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27.工作餐现行标准为:厅局级以下人员,早餐不超过30元/人,午餐及晚餐不超过120元/人;省部级领导,早餐不超过40元/人,午餐及晚餐不超过150元/人。如有新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28.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标准的,按相关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29.各单位及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0.公务接待实行“一餐一单、一事一签、一月一结”的经费管理方式。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1.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相关会议通知或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电话记录)、会议费预算及结算或公务接待清单。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2.处财审科应加强对处机关、处属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33、处办公室、财审科、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处属各单位、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查部门(单位)通报,并要求整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订情况;

  (2)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情况;

  (4)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总渠迎宾馆及处内各食堂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处属各单位应当每半年汇总一次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处办公室、财审科、监察室备案。

  34.处财审科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应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处内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35.管理处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公务接待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接待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典型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部门)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6.处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担起领导责任,办公室应当负责起落实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担负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八章 附则

  37.本规定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

  3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处或厅有关纪律制度执行。

  39.本规定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3

  为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要求,不断提高接待工作水平和接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程序

  (一)重要来宾接待

  1.按照办领导的批示精神,业务处室按规范格式制订接待方案(需经办分管领导、办主要领导同意),填写《重要来宾来访报告单》拟文稿。

  2.秘书处将《重要来宾来访报告单》拟文稿(附《接待方案》)报办分管领导和办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报送新区办。业务处室做好跟踪对接工作。

  3.按市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做好接待安排。由业务处室填写《来访活动接待安排报告单》,明确具体接待任务及分工,落实责任人员(明确翻译及活动服务人员),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4.秘书处落实相关后勤保障,负责预订住宿宾馆、宴请及会议会见场所,落实车辆;重大外事活动时,按业务处室提供的来宾饮食喜好和禁忌,拟定菜单提交办领导审核,并与业务处室共同落实宴请相关服务;落实外事礼品;如系特别重要的接待任务,印制接待手册(业务处室及早提供手册内容)。

  5.业务处室具体落实与参观点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对接,并做好踩点、会务(会场布置、席位牌准备、座次排序)工作。

  6.业务处室负责全程陪同,做好摄影、相关费用结算工作。

  (二)一般来宾接待

  1.按照办领导的批示精神,业务处室按规范格式制订接待方案(需经办分管领导、办主要领导同意)。

  2.由业务处室填写《来访活动接待安排报告单》,明确具体接待任务及分工,落实责任人员(明确翻译及活动服务人员),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3.秘书处负责预订住宿宾馆、宴请及会议会见场所,落实车辆;落实外事礼品。

  4.业务处室按来宾饮食喜好和禁忌,拟定菜单提交办分管领导审核;具体落实与参观点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对接,并做好会务(会场布置、席位牌准备、座次排序)工作。

  5.业务处室负责全程陪同,做好宴请服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处协助)、摄影、相关费用结算工作。

  二、接待标准

  严格按照《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一)陪同人员

  1.外宾接待: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 5 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 以内安排。

  2.国内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就餐

  1.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 400 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 300 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 260 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 150 元、100 元、60 元。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2.国内公务接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不备酒。来我办办事的县区、乡镇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市行政中心北大楼食堂就餐。如北大楼食堂无法安排,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另行选择合适就餐点。

  (三)住宿

  住宿费用:内宾接待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理。接待外宾时副部长级及以上带队的,可安排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带队的,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四)外事礼品

  外事赠礼应当节约从简,确属工作需要的,根据领导的意见,可适当赠送具有舟山特色的土特产和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杜绝超标准超范围赠礼。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三、接待要求

  1.接待人员须充分认识外事接待工作的重要性,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勤俭节约”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

  2.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制度,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对无接待公函的涉外涉侨接待等特殊情况的公务接待,必须制订接待方案,注重加强事前审批。不超标准接待,不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遇事要及时请示汇报,不任意表态,擅作主张。

  3.每次接待工作完成后,相关处室应将接待对象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和有关活动照片、录像资料整理成档,一份业务处室留存,一份交秘书处保存。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因公接待、利于工作、符合标准、简朴热情、严格监督。

  二、接待程序

  (一)信息衔接。各处室知悉上级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来访,需公务接待时,应及时请示处室分管领导,重要宾客来访需请示委主要领导,并及时告知办公室。

  (二)接待审批。各处室根据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是否食宿和车辆保障等)送办公室复核,经处室分管领导和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接待工作并收取派遣公函。原则不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公务接待。根据接待事由,原则上接待工作由对口处室具体承担,办公室配合;综合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处室配合。

  (四)接待报销。公务接待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活动结束后,承担接待工作的处室应当即结即报相关费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附上相关凭证,提交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相关发票票据等。

  三、接待标准

  (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一批客人只安排一次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接待用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三)严格控制住宿标准。配合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标准按最新差旅费标准执行。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报销。

  (四)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办公室和经办处室应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接待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不子追加。

  四、监督管理

  (一)委机关纪委、委办公室、委规信财审处负责公务接待监督职责,并定期将公务接待事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向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备。

  (二)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1.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2.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超标准接待;

  5.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6.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7.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8.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9.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悖行为。

  五、其他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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