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2-05-25 来源:热点资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唐青林
  
  案件要旨
  
  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分别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认定。通常表现为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新太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曾经参与新太公司IPS系统源代码的研发工作。2005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与高永江、曹丽、毛杰等人以各自亲属的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设立博安公司。博安公司成立后,经被告人许某某的安排,四被告人先后辞职离开新太公司,转到博安公司。四被告人均在博安公司广州分公司参与星石系统的研发工作。
  
  2005年底至2006初,经被告人许某某提议并统筹安排,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直接简单修改被害单位新太公司的IPS系统各组成模块的源代码,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编写7号信令源代码和各模块程序的安装脚本,将该IPS系统变造为星石系统,并交由博安公司先后安装给网通平顶山公司、广东数据公司、贵州电信公司、网通河南公司使用,造成新太公司系统安装、维护工程营业损失441.60万元;软件销售营业损失198万元。2006年9月7日,公安人员抓获四被告人,并缴获四被告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移动硬盘一个和光盘一批等物品。
  
  经鉴定:(1)在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含有IPS系统源代码,有关IPS系统的技术资料,该IPS系统源代码与新太公司的IPS系统源代码存在大部分复制关系;(2)在四被告人的笔记本电脑以及所扣押的光盘中含有星石系统源代码,该星石系统源代码与新太公司的IPS系统源代码呈实质相同或相似;(3)新太公司的IPS系统源代码属于具有秘密性的技术信息。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权利人新太公司许可,违反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擅自利用、修改属于被害单位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IPS源代码制作软件,以博安公司名义安装给第三方使用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四台、移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作案工具数据光盘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新太公司的IPS系统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经鉴定:涉案IPS系统软件包含的模块和功能非常多,且相当复杂,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方可完成。这些源代码的全体组合并非在书本、杂志及其它的公有领域可以获得。即使该软件平台中含有部分的公有模块,但这些模块的组合、具体参数的设置也需要经过设计者的艰苦智力劳动,并非简单将公有模块拼凑便可获得此源程序,该源代码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新太公司有门禁系统保证存放源代码服务器的安全、源代码保存在ClearCase库内、相关部门员工访问源代码必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等保密措施;IPS系统源代码是IPS系统的核心,而IPS系统已投入实际应用并在市场销售,该源代码同时具备实用性和经济性。综上,新太公司的IPS系统源代码符合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二、四上诉人是否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新太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博安公司的第一代星石系统与IPS系统大部分功能、作用相同,只是操作系统、操作界面等部分不同。四人把修改后的系统资料放到博安公司的服务器上,再由工程人员安装给网通平顶山分公司、贵州电信公司、网通河南省分公司、广东数据公司使用。从缴获的四上诉人手提电脑及相关光碟中提取的星石系统源代码,经鉴定均得出该源代码与IPS系统源代码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大部分存在复制关系。故法院认定四上诉人实施了违反新太公司保密协议的规定,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四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给新太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博安公司仅以低于新太公司正常报价50%的价格抢占原本属于新太公司的市场。经公安机关委托广东诚安信会计事务所评估,四上诉人侵犯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博安公司承接本案四家客户的工程项目,造成新太公司系统安装、维护工程结算利润损失441.6万元;其中,软件销售额损失19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四、认定四上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反映,该两公司安装使用博安公司星石系统是在2006年3月至5月间,网通河南公司也没能提供所安装的系统软件,使用博安公司的星石系统是在2006年的6月份,当时第二代星石系统未成功研发出来。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2009年11月13日复函,证实远程操作可以将客户正在使用的系统进行更新,更新时如果对旧系统彻底清除,则无法恢复;而对计算机系统的安装、升级、使用等系统日志进行修改在技术上极为简单,如果对日志进行过不符合实际的修改,则日志中的记录也失去了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在涉案的四家客户处提取与新太公司IPS系统源代码实质相似的星石系统源代码,但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吻合一致、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四上诉人侵犯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事实,足以认定四上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故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对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的定罪、有期徒刑部分以及第五项;撤销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中对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的罚金刑部分;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在涉案的四家客户处提取与新太公司IPS系统源代码实质相似的星石系统源代码,但关于四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利用、修改属于被害单位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IPS源代码制作软件,以博安公司名义安装给第三方使用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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