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2022-05-07 来源:工作报告

劳务派遣公司章程范文九篇

  劳务(labour service),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派遣公司章程范文九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招用临时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承担施工生产任务,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质量标准、在安全施工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条例和劳动纪律,具体要求是:

  1、每月出勤必须达到28天,每月出勤1—5天内的按日工资的70%年底结算。

  2、签订合同办完临时用工手续。出勤在150天以内的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出勤在150天以上的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3、临时工交抵押金50元(在第一个月工资扣除),施工结束后,一次退还抵押金(出勤中间间断一个月的一律不付)。

  4、对于在施工现场不听从领导的正确指挥,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浪费施工材料的工人,甲方有权视情节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工资在年底按日工资70%支付)。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好的工人,甲方将酌情进行奖励。

  5、小拿小摸、偷卖施工现场东西,解除劳务合同、扣除

  6、在施工现场不允许擅自离岗。不允许工作中或中午喝酒、打架斗殴,如有此现象发生,将对其解除合同、辞退,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

  7、乙方在施工生产中要爱护使用工具和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8、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严禁乱动机械、电气设备,如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劳动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报酬为计时、计件工资,工资按月支付。

  2、因公伤、残按《劳动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3、劳动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临时用工规定执行。

  4、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劳保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5、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如乙方不符合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辞退。

  6、乙方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自动退出工作岗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资。

  7、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

【篇二】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篇三】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篇四】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第二条员工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年薪为5天。已经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经20年了,年薪是15天。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享受当时的年薪:

  1.员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数比年假天数多。

  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

  3.累计工作不到1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不足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2)结婚假期:员工本人结婚,可休结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岁)的奖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丧假:员工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请丧假,休假不得超过5天。在国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性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妇各承担50%。另外,经所属公司批准,产假可以增加3个月,但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费。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如果怀孕不到四个月,产假是15到30天。孕期4个多月的,产假42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亲假:在职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内回家休息大约一天晚上,给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假期、探亲假期、结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术假期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3个月。五年以上的是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个月。20年以上的是24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假、年薪、探亲假、结婚假、葬礼假、产假,支付休假工资。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资。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规范

  第十一条工作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册或代替他人注册。每天的工作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员工可以向职场领导反映。

  (五)休假必须事先填写休假证明书,附上相关证明书(病假需要医生证明书),特殊情况下,必须提前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发行休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提前退休5分钟以上的,必须重新办理休假手续。否则,我会旷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继续休假、补充休假的手续,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条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时,必须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佩戴工作证或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各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务,不消极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声笑,不喧闹等,尽责自己的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垃圾,保持职场环境卫生清洁。

  (六)保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破坏公司财产。

  (七)提倡增收节约,开源节约,节约水、电、煤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职场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勉强吵架、吵架、散布谣言。

  (九)关心公司,维持公司形象,敢于与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立即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没有特别的事务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机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机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规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维护、维护和使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有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应始终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应在指定场所,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工作结束时,整理机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闭门窗,关闭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和部下的子部门和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一、为优化学校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管理、使用劳务派遣行为,以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组织人事处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的规划、接收、使用清退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

  三、学校组织人事处根据学校用工部门提出的用工申请,结合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制定劳务派遣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劳务派遣计划应包括劳务使用岗位、数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涵盖劳务合同期限;派遣劳动者的身体、技能状况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岗位的要求等。

  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学校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为司机、文印室管-理-员、水电管-理-员和实训室管-理-员岗位。

  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将劳动合同提交学校备案。

  七、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学校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用工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八、劳务派遣协议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派遣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均不得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学校。

  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学校用工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学校员工一样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十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协商确定;

  (二)社保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规定代为缴纳;

  (三)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学校发放的误餐补贴;

  (四)劳务派遣人员按学校要求加班的,按学校有关加班管理制度规定,由学校支付加班费;

  (五)学校按派遣协议约定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应确保派遣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篇六】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7月开始执行。

  二Oxx年七月一日

【篇七】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丙方(员工):

  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借出员工(以下简称“借出员工”)。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借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及其它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便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条员工管理

  借出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借出员工明示。

  第三条用工关系

  借出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出借员工到甲方报到时,工资关系由甲方承担,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社会保障、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借出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规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广西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广西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须根据广西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照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延迟告知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延迟方承担。

  第五条工资发放

  双方约定,在甲方应于每月号按时间向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出借员工的退回

  6.1、出借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借用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借用期限延迟,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2、借出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若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借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广西最低标准向借出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赔偿或补偿约定

  借用工作期间,如借出员工在被借出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如因借出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借出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乙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八条本协议期限、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起止。

  (二)如乙方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出借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注册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条争议处理

  借用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出借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出借员工可按照规定在广西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由甲、乙双方盖章,丙方签字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人员借用单位):

  乙方(人员借出单位):

  丙方(借出员工):

  时间: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的概念】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我在陪同小平同志的南方之行时,听他讲过“不争论”。他之所以说“不争论”,是因为当时有争论。围绕着党的基本路线,不仅有争论,而且相当激烈。这个争论涉及不少问题:基本路线的要点在哪里?改革开放姓“社”还是姓“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兼容?私营经济是否动摇了社会主义?等等。当时,这些问题被一些人说得很玄奥,很吓人。

  1月20日上午,在国贸中心旋转餐厅,谈到深圳的经济发展,老人家说了一串著名的“辩证法”观点:“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这些话,真是斩钉截铁、切中要害,给在场的人打了一针加强型的兴奋剂。

【篇八】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

  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

  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

  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重庆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2. 重庆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

  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2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2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

  备注:

  1.工伤差额

  经咨询重庆市工伤保险科,按《重庆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篇九】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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