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职能|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更新时间:2021-05-28 来源:党政司法

人民法院的职能|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范文先生版权所有,fwsir.com!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将长期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对于和谐社会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通过司法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要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立足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都离不开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尤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社会纷争依法通过诉讼方式来调节已成为普遍形式。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价值追求就是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生活环境和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实现社会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审判工作是实行依法执政的重要载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中,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和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权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这客观上要求依法执政应当是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形式。
  其次,司法审判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应当是权利有保证、正义能伸张的社会。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
  第三,司法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和谐社会应当是平安有序的社会。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能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能够定纷止争,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第四,司法审判工作,是实现政通人和局面的重要保障。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活动,可以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可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可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司法审判工作,既是营造这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这种和谐局面的防火墙。
  二、立足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为此,法院必须牢记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创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之中。
  首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打造一个安定祥和的治安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各项综合治理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涉枪支弹药、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是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案件;三是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型案件。对这三类案件要始终坚持从重从快审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把证据关,实现从“有罪推理”向“无罪推理”的转变,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好“青少年维权岗”,做好缓刑犯、刑释人员回访、帮教工作。落实“一台一表一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考评,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
  其次,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法院在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合法权益,


        制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强化诉讼调解,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具体工作中,法官通过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时掌握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和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具体讲就是要体现“准、快、稳”三个字。“准”就是调解民商事纠纷要找准要害,抓住了纠纷的主要方面,对矛盾的发生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快”就是不拖延,及时调处。“稳”就是在调处易激化的案件中,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的重要性,指导和协助基层组织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同时,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范文先生版权所有,fwsir.com!
  第三,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人民法院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法院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建设诚信社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贡献。认真负责地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维护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立足公正司法,不断完善和创新司法服务的内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的最大愿望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责无旁贷。
  一是增进司法透明度。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等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告知;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临界催办和督办制度,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确保案件质量。三是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缩短审理周期。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做好案件评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加大对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办力度,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办理。五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深入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入乡村”活动,改进便民服务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六是改进信访工作。完善申诉来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责任,加快涉诉信访案件办理速度,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立足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公信力能否提升,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成效如何关键在队伍。为此,要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筑牢干警反腐倡廉的基础,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强化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将司法为民意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案件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忧,必有所虑;民有所求,必有所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和督促全体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违法审判行为,坚决追究责任,绝不能姑息。严格落实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真正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道防腐倡廉的“隔离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制度,对热点部门、重点岗位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对在廉政问题上反映较多或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法官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法院人员的司法活动,不准法院干警从事与审判和执行无关的经济创收、招商引资等经营性活动,为法院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公正、为民、清廉、高效”要求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五、立足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减少矛盾纷争的目的,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发生,促进社会稳定。
  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矛盾和问题。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原因等,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从中总结归纳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是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工作。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社会中的每个系统,每个组成部分,每一项工作都在规范有序地进行,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作为法院,只有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为整个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制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强化诉讼调解,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具体工作中,法官通过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时掌握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和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具体讲就是要体现“准、快、稳”三个字。“准”就是调解民商事纠纷要找准要害,抓住了纠纷的主要方面,对矛盾的发生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快”就是不拖延,及时调处。“稳”就是在调处易激化的案件中,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的重要性,指导和协助基层组织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同时,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范文先生版权所有,fwsir.com!
  第三,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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