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_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况与完善

更新时间:2019-10-02 来源:热点资讯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_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况与完善

    如今是诉讼爆炸的年代。有资料显示,1990-1999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4229万件,年均受案424.9万件,为前13年平均数的3.4倍[1]。各类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而法官人数不能顺风就势、水涨船高地相应增多,甚至还要减少,已是不争事实,审判领域里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显现和突出。如何解决不断扩张的审判任务与相对吃紧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意见颇多。大家清楚,这首先须从“人的因素”入手,即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充分调动法官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等,其次也有必要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考量,实行简约、快捷的工作程序,方便法院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后者,人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简易程序,冀望它能解决因案件增长而带来的各种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亦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作为一项改革目标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本文拟就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况、存在的问题及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构想,以期对今后司法实践和审判改革有所裨益。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状况 笔者收集了所在法院——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1998年至2001年四年间的民事审判数据,通过统计、对比和分析,对该院民事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得出:在这法院,简易程序有着广泛的适用基础,早已形成“扩大适用”的客观事实和趋势。 1、从案件总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总结案量中占有绝对比重,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近4年,大厂区法院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数在当年结案数中所占比例均在83%以上,其中1998年为89.64%,1999年为83.34%,2000年为84.34%,2001年为87.84%。如此高的比例,表明简易程序不因其“简”而旁落为辅助性程序或次要程序,恰恰相反,它现在是基层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主要工作程序,或者说,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接受司法审判和直观地面对法律、接触法律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2、从适用范围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别已几乎涉及全部收(结)案的民事案由。2000年大厂区法院共受理确定民事案由36种,2001年受理确定民事案由49种,其中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1种案由未适用过简易程序外,其他案由都有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记录。以11种公众熟悉的民事案由在2001年的适用情况为例,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所占比重为95%,抚育费案件为98%,赡养案件为100%,借贷案件为88%,买卖案件为93%,合伙案件为83%,劳动争议案件为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85%,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83%,邻关系案件为90%,名誉权案件为100%。其中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重低,是因为该院于年初决定这一类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造成的。由此可见,除极少数案件类型外,基层法院或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胆略远比理论界要大,司法实务中还很难绝对归咎哪一种民事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从适用机率看,传统民事审判领域里常见的几种案件类型适用简易程序的机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编制统计报表(法综9表)的案件分类法进行比较,可发现离婚、抚养、赡养等婚姻家庭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很高,且较为稳定,而其他诸如赔偿类、房屋类和最易出现新类型案件的债务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则极不稳定,或升或降,详见下表:           年份 项目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婚姻家庭类 总数 481 430 433 简易案件数 443 403 419 比率 92.1% 93.72% 94.58% 房 屋 类 总数 57 60 60 简易案件数 36 50 45 比率 63.16% 83.33% 75% 赔 偿 类 总数 64 72 97 简易案件数 35 51 83 比率 54.69% 70.8% 85.57% 债 务 类 总数 226 340 225 简易案件数 187 256 172 比率 82.74% 75.29% 76.44% 可见基层法院或法官经常接触和审理并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的一些案件类型,与其不常接触和审理的案件类型相比,适用简易程序的机率要高。这又从另一方面说明,案件难易之分,与法官对案件性质的熟悉程度有关,并随着法官个人及其职业群体的成长而由难变易。 大厂区法院适用简易的情况,与学者们列举的有关数据基本相仿,也与南京地区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相近似②。上述调查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一是各基层法院可以通过统计等科学方法对本院法院法官适应不同案件的能力进行调查摸抵,从而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繁简案件范围;二是简易程序以其独任之特征,抑制住案件数量增长对法官人数的需求,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成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主渠道;三是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实际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惯常认可的范围,当前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主要任务不在于推广实施,而在于修改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透视 实践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两个不良倾向:一是“简易程序普通审”,一方面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等流程管理措施完全相同,没有体现出快捷、简便的特点,另一方面庭审过程缺乏灵活性和便捷性,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与普通程序也没有多大变化。总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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