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

更新时间:2012-05-26 来源:热点资讯

[上海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
  
  黄维青
  
  一、拆迁中的钉子户现象
  
  据说蒋介石当上中华民国的总统以后,想把位于浙江奉化武陵镇上老家的旧房子拆掉扩建一下,于是要让周围的邻居拆迁,好给蒋家腾出地盘。邻居们得知蒋家扩建房子的事后,都纷纷让出自己的宅基地,可是隔壁卖千层饼的周顺房的主人却不愿意腾出自己家的地盘。原来,周顺房的主人与蒋介石都是儿时的小伙伴,所以并不把蒋介石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大人物。他接到拆迁的通知后说:“瑞元(瑞元是蒋介石的小名)当皇帝了,他让我搬,我不得不搬……”并执意要让蒋介石亲自来说。蒋介石听后叹曰:“迁不迁由他去吧。”这个周顺房,大约就是我们今天在城市建设中所说的“钉子户”吧?这个钉子户到现在还镶嵌在蒋介石故居大院右边,叫“周顺房千层饼店”。
  
  “钉子户”一词说得最多的可能还是拆迁办和媒体,我们经常从新闻里看到关于“钉子户、依法强行拆除”等关键词。钉子户一词叫法似有不妥,似乎与刁民含义相当,这种叫法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理念。
  
  关于钉子户的问题,全国出现了不少不该发生的事,也酿造了许多的悲剧,让人深感痛心。其实,钉子户我想谁也不想去做,谁也不愿意去做,毕竟这是个不光彩的头衔,是一种贬义的概念,我们不妨回过头来想想,也许他们也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而出此下策,是不得已而为之吧,但也不妨有那么一些人是有意而为之的,但我相信绝大部分人是没有办法的。
  
  某地一对夫妻,下岗多年,孩子在外地求学,现在要拆迁,要补交好几万吧,夫妻两人的收入只够支付孩子的生活和自己的日常开支,哪来的积蓄?别说几万了,就是几千我看也不大可能拿出来,因此你们想想,针对这种情况他们如何去选择?也许他们也会为了自己有一个容身之所而去选择做钉子户吧,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大众对钉子户的态度似乎较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如果放在10-20年前,某人若被冠以钉子户的头衔,那么,他被人鄙视和唾弃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大家会觉得这钉子户一定就意味着那是耍无赖,意味着妨碍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妨碍着伟大的四化大计。一般人,那是绝对戴不起这沉重的大帽子。可现如今,钉子户的概念,显然已经被注入了新的时代含义,俨然成了对抗传统强势势力的仪仗队。群情激愤所指向的对象基本都是钉子户的对立面,有开发商,有政府主管部门,有纠纷的裁判机构等。现在钉子户逐渐成为敢于和官商勾结的恶势力相斗争的英雄代名词。
  
  这些年来,大拆迁是全国许多城市及农村的普遍现象。“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一般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多,要从开发商或政府那里取得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钉子户现象现在中国尤为突出,其中牵涉很多复杂问题。多角度的看待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真的不是仅仅因为对补偿的标准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他们疑惑的是对征地拆迁这样严肃的行为,为什么居然会在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公然进行?他们疑惑的是征了我的地拆了我的房,我的子孙后代也就永远的失去了土地,他们担心的是子孙后代的长远生计怎么能保障?对于这两类钉子户存在的正当性值得肯定,我坚信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会促成这个时代的进步。
  
  二、钉子户产生的背景
  
  纵观在强制拆迁中,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者固然占多数,但也有不少拆迁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规划许可证,有的没有土地征用批文,有的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有的没有争议裁决,有的没有听证会程序,有的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把人家的合法房屋强拆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住的很舒服,生活很安逸,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或者手续漏洞百出的情况下要对你家房屋进行强拆,把你安置在20楼以上的高层,换成谁谁又能乐意的接受呢?他们面对非法的拆迁,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尽量避免暴力的抵制,他们对有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或提起诉讼或向上级部门举报,都彰显了他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对于他们诉求,无论时法院还是各级政府机关都不得不在思考: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找出问题然后再解决问题,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毋庸置疑,广大的被拆迁户、钉子户发挥了内在动力的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有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滥用征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非公共利益征收行为大量存在,甚至成为商业利益追逐的空间。经媒体广泛报道的不仅仅指“重庆钉子户事件”,还包括“定海古城被毁事件”、江苏“铁本事件”、湖南“嘉禾事件”、北京“野蛮拆迁事件”等等。典型的夹杂政府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征收类型可以分为以“教育名义”征收建大学城、以“体育名义”征收建高尔夫球场和别墅、以“科技园区名义”征收建开发区。在征收权被滥用的基础上,出现了所谓的“土地吃人”、“房子吃人”的“圈地运动”,由此在“公共利益”掩盖下土地大量流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大多数学者指责为一部十分糟糕的行政法规,它赋予拆迁人强拆的逻辑,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在这种背景下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于是就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升级、矛盾激化,公共利益目的条款限制的征收行为异化为侵犯公民正当合法私有财产的手段。
  
  某农户有承包地两亩,4层房屋一幢,每年靠种菜和收房租,其他什么不用做,年收入30万不成问题。农村的收入达到这个程度算是过的很富裕了,衣食无忧。可因征地拆迁一切都变了,土地没有了,房屋没有了,只能被迫住上了高层。如果不征地拆迁,他们的土地可以永远的种下去,房子可以永远的住下去,买菜和收房租的收入也会年年有保障。面对这一变故,当事人担心的不是现在该得到怎样的补偿,真正担心的是子孙后代的生计问题。有关部门又怎么能保障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呢?广大的被拆迁户很大的一部门真是因为有此担忧,而成为了钉子户。这是他们面对的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他们的正当诉求。
  
  三、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中学者们针对“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分别如下:
  
  第一、开发商品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限制,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争论,是“政府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第三、拆迁前后,公正补偿问题(拆迁的必备条件之一)与补偿公正问题(重庆钉子户获得的利益明显高于其它拆迁户),是商业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第四、公共利益条款平衡的一方当事人(被拆迁人)弱势群体是否需要一味地保护。
  
  第五、在个人利益、商业利益、政府利益、公共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时候,如何界定、理解公共利益,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四、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也同样面临过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业开发过程,也同样面临着征收、征用问题并大量存在着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现象。但是,本文关于公共利益理解的比较,是建立在对于西方国家社会背景以及整体发展进程认知上的比较,为中国现实的问题提供自己的思考。
  
  1、总体趋势及背景
  
  第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由一元抽象转变为多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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