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3-08 来源:规章制度

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辅警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区安全服务工作。

  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交接班事宜。

  6、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工作规范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

  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4、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

  5、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

  6、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支持。

  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一、采集收集信息。以房屋为载体,以入户调查为手段,及时采集上报实有人口、实在单位、实有房屋等基础信息,达到“全、新、实、准”;广泛物件信息员、治安积极分子等,及时收集、上报案件线索、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

  二、管理实有人口。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对常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流动人口“行知去向、行知轨迹”、境外人员“随时走访、动态掌控”;强化对7类重点人员的管理,及时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反犯罪行为人员,做到:“月考核、季谈话”;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对象管理,特别对那些无人照顾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强化帮教,引导其健康成长,关爱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家庭,积极开展对着一群体的帮扶活动。

  三、化解矛盾纠纷。依托社区居委会,结合入户走访,通过谈心、“拉家常”侧面了解有无矛盾纠纷发生;通过社区干部、信息员和治安积极分子多渠道发现和树立各类矛盾;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组织安全防范。深入基层、依靠基层,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危险物品和校园周边安全的治安管理,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服务人民群众。深入社区,倾听群众意见,积极拓宽与群众的交流通道,及时、热情受理报警求助,为群众排忧解难,搞好警民关系,严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发生,定期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明确社区民-警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

  第二条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三条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

  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

  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分岗位组织考试;

  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第五条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录用保安队员需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专职保安联防人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交通协管员需经交巡警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流动人口协管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临时用工人员需经用人单位、办公室、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好公司和派驻单位交办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

  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

  6、开展巡逻、设卡、伏击、守候。

  7、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人员、物品,发现制止、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8、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

  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

  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种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热忱为人民服务;

  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

  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

  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

  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7、驾驶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各基层派出所、中队驾驶员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单位、机关各部门)驾驶员经费由县局支出;

  上述2-7项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员、保洁员等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月基本工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基层派出所、中队使用的,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部位、机关各部门)使用的,经费由县局支出;

  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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