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

更新时间:2022-07-13 来源:理论文章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3篇

中国五大宗教是指在中国具有一定历史影响,形成中华民族风范,拥有一定规模性和区域性而形成具有一定地位的信教教别,它们分别是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伊斯兰教。中国人习惯上称之为中国五大宗教。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1篇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宗教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天主教、基督教开展“三自”爱国运动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其中,天主教、基督教传入中国,是同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扩张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天主教、基督教的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以特权享有者的姿态进入中国内地,恣意欺凌中国人民,借传教之名,行政治活动之实,甚至控制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要使中国天主教、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政治影响,割断与外国教会的联系,把这两大宗教变成由中国人自治、自养、自传的宗教事业。

  1950年5月,基督教爱国人士吴耀宗等一行到北京,周恩来同他们进行了四次谈话。其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宗教团体要摆脱帝国主义控制,肃清帝国主义影响。周恩来又指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互相尊重。我们可以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我们的统一战线要扩大,其界线要看是否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割断了联系。

  中国共产党关于独立自主办教会的主张,得到中国天主教会和基督教会中广大爱国教徒的热烈拥护。1950年7月,吴耀宗、刘良模等40人联名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号召全中国基督教徒拥护《共同纲领》,为建设新中国而奋斗。同时还提出在最短时期内完成自治、自养、自传的任务。《宣言》发表后,得到广大爱国的基督教徒的积极响应,截至1952年底,在《宣言》上签名的就有37万人之多,占中国基督教徒总数的60%。

  在中共川北地委的积极推动下,四川省广元县的天主教神甫王良佐和500余名教徒联合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宣言》,主张中国天主教与帝国主义者割断各方面的关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天主教革新运动的号角吹响后,政务院文教委员会于1951年1月17日举行了茶话会,邀请华北地区的天主教人士40余人座谈天主教革新问题。会上,周恩来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天主教的政策,号召广大爱国的天主教徒积极参加天主教的革新运动。此后,中国天主教界的爱国运动从四川迅速发展到天津、南京、上海、北京等地。

  为了推动宗教团体的反帝爱国运动和“三自”运动,加强中和政府对宗教事务各方面的工作,1951年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规定:在党内从中央到分局组织宗教问题委员会,负责指导及研究有关宗教、首先是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问题的政策方针;在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文教委员会下设立宗教事务处,统一办理及研究有关基督教、天主教和佛教等宗教政策的工作。同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肯定在全国范围展开的基督教、天主教的革新运动,是一个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群众运动。这个运动的重要目的,是肃清帝国主义对我国侵略的影响,是反帝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地应予积极引导”。

  针对宗教界反动分子和顽固分子宣扬的所谓“宗教是超政治的”、“革新就是裂教”等谬论,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革新运动中的宣传原则的指示》,指出爱国与信教并不矛盾,一个善良教徒首先应该热爱自己的祖国。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中国天主教、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发展和巩固宗教界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于1953年11月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健全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机构,把基督教、天主教的工作做得更好。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基督教、天主教解决了一些重大问题:第一,坚决同破坏“三自”爱国运动的敌对势力作斗争,使中国教会的领导权开始转移到爱国的宗教界人士手里,从而推动“三自”爱国运动更加深入地发展。第二,接办教会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对接受美国津贴的宗教团体,完全改由中国教徒自办。同时,对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在自治、自养、自传中遇到的暂时困难,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支持建立全国和地方教会爱国组织。在开展"三自"爱国运动的过程中,培养造就了一大批爱国积极分子,为建立爱国宗教组织奠定了组织基础。1954年7月12日到8月6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基督教全国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选举吴耀宗为主席。1957年7月15日到8月2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天主教代表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选举皮漱石总主教为主席。第四,自选自圣主教。建国前,中国天主教绝大多数教区均由外国人担任主教。外籍传教士离境后,全国143个教区中有120个教区主教空缺,影响正常教务的开展。因此,中国天主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选自圣主教,使中国天主教的“三自”爱国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2篇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3篇

  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①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②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③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④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⑤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⑦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⑧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⑩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二)如何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二是着力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把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做好团结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联系。坚持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感情上贴近、生活上关心,真心实意为信教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满足他们的合理宗教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既做好信徒又能做好公民。引导信教群众关注和谋求现世幸福,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 三是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 (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四是加强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要加强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五是完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是什么?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②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内涵及有关规定是什么?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实质上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假借宗教名义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幌子,以经济捆绑宗教,最终把宗教推向商品化、社会化的一种做法,主要体现在佛道教商业化方面。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将名山古寺“圈”入文化旅游景点,从而抬高门票价格;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大肆兴建庙宇宫观,耗资巨大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通过助推宗教热,打造旅游景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

  根据国家宗教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针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现象,主要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 三是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五是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是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七是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八是引导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等行为; 九是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十是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

  (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是什么?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六)怎样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全社会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无神论的宣传,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加大对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当增加宗教基本知识、宗教界正常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是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 四是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党政干部的培训。 五是对有关领域涉及宗教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业务培训。

  (七)我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是,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以行政力量限制某种宗教,也不以行政力量来禁止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八)我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内涵及有关规定是什么?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有关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内涵: 第一,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二,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①不得进行宗教活动。②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不得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③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④中等和中等以下的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⑤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⑥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九)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的真诚合作,促进了信仰上的互相尊重;而信仰上的互相尊重,又有效地巩固和加强了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十)各有关部门在宗教工作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各有关部门在宗教工作方面的责任有:党委统战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协调职责,做好理论政策研究重大问题处理,统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等。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规范宗教界各种社会事务和对外交往,加强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十一)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对外开放,通过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和平的国际环境,又要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坚决抵御。抵御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关键是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国内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实际工作中,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不能因抵御境外宗教渗透而影响对外开放,也不能因为对外开放而忽视或放弃抵御境外宗教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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