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起诉流程]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12-02-20 来源:党政司法

[法院刑事起诉流程]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
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

本文来源:https://www.lzjjdc.com/lunwen/5723/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