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注册资金瑞士一人公司的法规制

更新时间:2012-03-30 来源:党政司法

【一人公司注册资金】瑞士一人公司的法规制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瑞士一人公司的法规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和评述的基础上,从判例、学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层面就瑞士公司设立时社员的最少人数、公司设立后一人公司的间接承认以及一人公司内部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对今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起到提示作用。
【关  键  词】瑞士/一人公司/法规制
  瑞士债务法(注:瑞士债务法用三国语言(即德语Obligationenr-echt,法语Code  des  Obligations,意大利语Codice  delle  Obligazi-oni)出版,本文参照德语版法典。)第三编规定了公司的五种形态,即合名公司、合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资公司及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形态从Gesellschaft到société的名称都有。(注:参照债务法第552条第1项规定的合名公司,第594条第1项规定的合资公司,第620条第1项规定的股份公司,第764条第1项规定的股份合资公司,第772条第1项规定的有限公司。)债权法第530条第1项规定:“Gesellschaft是根据共同的力量(kr附图fte)或财产与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的二人或数人所签订的契约而形成的结合体(die  vertragsm附图Bige  Verbin-dung)”。因此在学说上理解为:Gesellschaft就是为了实现共同目的在订立契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的团体。(注:Meier-hayor/Forstmo-ser,GrundriB  des  schweizerischen  Gesellschaftsrechts,Bern,1976,s.29ff;Patry.Précis  de  droit  suisse  des  sociétés,vol.I.,B-ern,1976,p.17  et  8ss.)在理论上就形成了对于所有公司都不能承认一人公司的结论。(注:Patry.Op.cit.,p.20.与股份公司关联的Yamu-lki,La  responsabilité  des  administrateurs  et  des  organes  de  gestion  des  sociéte  anonymes,Genève,1964,p.171.等。)但是,债权法采取了宽容的立场。如后所述,它允许股份公司(第625条第2项)、股份合资公司(第764条第2项准用625条第2项)以及有限公司(第775条第2项)设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因此,瑞士法认为在合名、合资公司与股份、股份合资、有限公司这两组公司形态下形成的一人公司的法规制是不同的。前者均称为Rechtsgemeinschaft,属没有法人资格的人的结合体。后者均称为K附图rperschaft,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注:Meier-Hayor/Forstmoser,a.a.O.,§2.)确切地说,在瑞士学说上,一人公司的用语通常是针对后者使用的。但是一人公司(注:由于一人公司与将人的团体作为前提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并且与K附图rperschaft的概念也有矛盾,因此,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不能适用公司法,类推适用只有可能成为问题。对此Sch附图nle认为此时有必要与通常的公司相比较进行利益衡量(Interessen附图quivalenz)(Die  Rechtsstellung  des  Alleingesellschafters  einer  Einmann-AG,in  SAG32(1960),S.105;Nochmals,Die  Einmanngesellschaft-Rech-tsinstitut  oder  tauschende  Fiktion?,in  SAG(1961/62),S,62.此外还有Schucany认为,利益衡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标准,在大多场合都能充分地解决问题,Die  Einmanngesellschaft(Selbst附图ndigkeit  oder  Identit附图t),in  SAG  33(1960),S.33),Flüge则对利益衡量原则持批判意见,(SAG  33(1961),S.233;Die  Einmanngesellsch-aft  auf  dem  Glatteis  der  freien  Rechtsfindung,in  SAG  (1962),S.221.此外还有Schücany订正Flüge对其上述论文的理解方法的自身觉书,Bemerkungen  zur  Einmanngesellschaft,SAG  34(1961),S.74.).)的定义有狭义(注:Meyer-Wild,Die  Einmanngesellschaft  nach  schwe-izerischen  Recht,in  SJZ  XXX(1928),S.73;Schneebeli,Einmannges-ellschaft,Genf,1934,S.4ff.)和广义(注:Fiüge,Die  Einmannges-ellschaft-Rechtsinstitut  oder  t附图uschende  Fiktion?,in  S-AG  33(1961),S.235f.;Sch附图nle,Die  Einmann-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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