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更新时间:2023-02-27 来源: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合5篇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合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运作,并调节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利益关系,将企业内外矛盾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可以保障企业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完善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地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员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企业规章制度如此重要,但目前却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企业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却不能顺利执行。很多企业通过检查、处罚等行政手段解决制度执行问题,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有筹划阶段考虑不周,企业制定规则制度时未进行系统策划,对规则制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把握不当;制定阶段方法陈旧,盲目移植成功企业的规则制度,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实施时影响因素处理不善,企业只注重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忽视了对相关员工的培训,缺乏公平性,难过“人情关”;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员工在工作中不知道要干什么,能干什么。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一种显现的企业文化。员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企业的规章制度,首先是内容,体现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目的,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严格的规章制度,只有建立在全体职工的自觉遵守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产生效果。要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让员工真正认识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增加健全规章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性。同时典型事例教育员工认识到无章可循的危害性,引导员工查漏洞、想办法、建措施,把防范措施纳入规章制度中,使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与完善。

  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论规矩、何以成方圆”也正是其中的道理。企业不仅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企业的管理者更应当带头的去遵守,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品一貌去教育员工,正如“子帅已正,孰敢不正”。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的建立整套稳定成熟的运营机制,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而员工也应当利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展示自己的才华,去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管理就没有约束。

  在实际的管理当中我们发现,当团队在十个人左右的时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个有能力、有魅力的领导者就可以玩的风生水起。

  但是当团队到几十个人、上百人的时候,靠的就是企业的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企业才能管理规范。

  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

  制度是透明而公开的,在制度化管理下,企业要达到每一件事情都是程序化的、标准化的,这样做有利于员工迅速掌握自己需要的工作技能,有利于员工与员工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企业内部之间的工作失误降到最低。

  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企业实现制度化管理就是要达到“一切按照制度办事”的目标。当每个人都把这一点牢记于心并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的时候,员工就可以依据共同的制度准则来处理各种事情,而并不见风使舵、察言观色,也不会再因为人情而左右决策。

  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人才的培养

  规范的制度能够体现企业管理的公平、公正,谁不愿意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工作呢?制度化管理可以为内部人才提供好的晋升通道,促进人才的成长。

  制度化管理降低决策失误率

  如果能将企业内部的所有事务都纳入制度化管理中,就可以有效的杜绝企业决策的“一言堂”现象,使企业的决策过程更加程序化、透明化。企业的决策更加科学有据,更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察,这将大幅度降低决策的失误率。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管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二是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三是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四是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

  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三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

  所谓制度,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辞海》对制度一词的解释为: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大都使用“institution”这个词,有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规模大机构的含义,指的是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惯例、规定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行为的规则、条文,保证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方圆”之说源于我国古代的钱币,外部是圆形,内部是方孔,看似朴实无华,但蕴含着人生哲理。一个人,能方能圆,方圆相济,便可活的豁达、圆满。一个企业,管理是方,经营要圆,内方外圆,可方可圆,方可基业长青。

  “方圆”,这种有方有圆的几何图形,深刻寓意为随方就圆。做企业更要外圆内方,即:做事要方!方不是执拗,方是一种坚毅,一种正直,更是一种做人的根本,亦是做人的气节和原则;做人要圆!圆不是圆滑,圆是一种周全、一种宽厚、一种通融,更是一种大智若愚的人生智慧。

  实践表明,仅有制度还不够。与健全制度同样重要的是,企业全体职员要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从内心深处敬畏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制度。

  企业的规章制度必然是科学、完整、实用的管理方式的体现。规章制度是企业求得最大效益的保障,规章制度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而且规章制度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员工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员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因此,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进行正常管理所必需的,是一种强有力的保证。

  管理制度是管理者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代表企业约束被管理者的行为规范,在管理实践活动中制定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或条例,使企业得到最大效益。

  企业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外化表现形式,体现着企业的品牌文化理念和内在精神,除了烙有独特的企业特性外,它是以提供客户价值为前提,规范员工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满足企业、员工、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多方利益,使各方实现多赢的局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说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制度,在某一时间段也许也能有所发展,甚至在某一阶段、某一件事情上还会显得很有效率,但是从长远和整体上来看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一个没有制度没有纪律的企业事实上等于一个没有绩效、没有生产力的企业。制度不但是企业的制度,更是悬在团队里的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企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正是在敬畏、执行制度中体现出生命力,焕发出勃勃生机。将企业建设成为“大熔炉、大学校、大舞台、大家庭”,将“员工是第一生产力”落到实处,打造以人为本与员工共同成长企业品牌文化核心,推进“体制化、制度化、专业化、精细化”规范透明管理,实现企业目标,更要真正敬畏制度、执行制度,不能让制度成为“稻草人”。

  “设绳墨而取曲直,立规矩以为方圆。”万事万物只有沿着本身的规则运行,世界才会变得绚丽多彩。企业上下只有做到人人遵规,事事守纪,让遵规成为一种习惯,让守纪成为每位员工职业生涯的主旋律,企业这艘旗舰才能在时代的潮头,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二,敬畏制度是良好的品质

  敬畏,含有既敬重又畏惧的意思。在企业,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在制度面前,需要保持敬畏之心,让制度看守我们的心灵,并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尺子,而不仅仅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存在档案里。

  敬畏制度是一种素养!对企业来说,良好的规章制度是文明的重要标志,遵守规章制度,是对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一个人,越是能遵守规章制度,就越文明,就越有前途。相反,不能遵守规章制度,是低素质的表现,是可悲的,是没有发展前途。

  首先,企业领导干部要尊重制度、敬畏制度、执行制度。官有所畏、业有所成,为官者当常怀敬畏之心。这是企业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领导干部用权行事的关键所在。敬畏制度体现了干部的政治素养,也是必须恪守的政治信条。

  领导干部最该敬畏的是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的一种规则,它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既赋予干部一定的权力,也赋予必要的责任。敬畏制度,便是对责、权、利的一种尊重和信守。这样做,既能保障企业的利益,又能保障干部自身的利益。过去,企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痛点事件,大都与某些干部缺乏对制度的敬畏之心有关系。

  制度是人参与制订的,在企业制定制度是企业管理者的功能;执行制度是企业各部门及各总部、各专业公司的职责;监督执行制度则是企业组织监察的角色定位。

  企业要以敬畏的态度制定制度,制定制度要严谨。每一个制度的出台,都要谨慎行事,追求完美。

  首先是决策不随意。一要问问“该不该”,就是是否需要制定这个制度,有的是临时性的工作,不具代表性的个体事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形式来解决。二要问问“对不对”,就是要防止制度与国家的法规、上级的文件、企业以前的制度相冲突、相矛盾,不要一出台就出错。三要问问“好不好”,出台一则制度的工作很简单,但是带来的反应不见得简单,一定要做到制度可操作、可执行、有效果。

  其次是制订不随便。在内容上要周全,不要丢三落四,顾此失彼;在逻辑上要缜密,不要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在措辞上要严谨,不要漏洞百出,歧义不穷;在形式上要规范,不要朝令夕改,信口开河。同时,要尽量广泛征求意见,牵涉到员工利益的最好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以敬畏的态度制订制度,制度才能内生其固有的权威。内容、过程的草率,最后导致只能是制度被蔑视和践踏。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是前提和基础。纵观世界的企业发展史,大凡成功的公司都有其首先开创的独特的并领先于时代水准的企业制度。但再好的制度,得不到很好执行也是枉然,甚至会比没有制度更可怕。

  企业各项政策、制度与流程的制定过程离不开领导干部发挥关键作用。同样,违反制度也常常先从领导干部那里出现突破口。如果领导干部对制度没有敬畏之心,凌驾于制度之上,或游离于制度之外,只用制度来规范别人,不用来约束自己,制度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制度的背后是一种敬畏。制度有一套高标准的要求,是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并参照当前的境遇而制订的严格的标准。任何一个顶尖的团队都有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团队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具有非常成长的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敬畏制度来自干部个人的自觉与自律。因此,企业中高管领导都要敬畏制度,只有敬畏制度,才能做到自律,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用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敬畏制度,才能真正尊重制度并很好地执行制度。相反,不敬畏制度,我行我素,置企业利益于不顾,就一定会贻害企业、贻害员工,并最终害了自己。

  其次,敬畏制度还要求企业中高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如缺乏对制度的敬畏意识,不能把制度内化为信念,就不可能自觉遵守制度。因为,再完善的制度,若不能严格执行和有效维护,都将会是一纸空文。任何制度都是人定的,不可能无懈可击。倘若领导干部对制度没有心存敬畏的意识,就会对制度视而不见,甚至会明知故犯

  三,执行制度要靠监督

  敬畏制度的目的是模范地遵守制度,严格地执行制度;而遵守与执行制度的前提是充分认同与理解制度;要做到认同与理解制度先要读懂弄通制度。结论是:敬畏制度先要学习制度!学习制度是促进企业保持良好的工作规范、加强内部各单位间的沟通交流、增加工作规范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

  首先,要切实提高坚持制度学习经常化、长期化的认识。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首先体现在对制度学习理解的能力。只有深入地学、系统地学、持久地学、反复地学,才能真正地融会贯通,才能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去,不断增强规范运作的意识,严格程序运作规则,提高制度执行力。

  其次,必须坚持制度学习的硬性约束。为确保学习制度的落实,要求职能部门按规定严格考核,从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参加人员、学习效果等方面均做出了要求及考评规定,切实解决意识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积极、学习上不认真的问题。

  第三,坚持制度学习“四个突出”。突出学习内容的重点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实践性。企业各部门及各总部、各专业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是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完善者,也是制度的践行者,要围绕企业的实际需求提出学习要求,使学习更具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吸引力。

  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学习的重要性。积极学习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我做起,为身边人担当起模范带头作用。注重思想教育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认真学习企业管理规定,有效避免违规行为。

  因此,要做到违法必究,严肃考核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用制度凝人心、鼓干劲、激活力,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生命力,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学习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制度。要以敬畏的态度执行制度,企业法定职能部门执行制度要严肃。制度严肃性主要体现在公平、公正上。公平、公正才能引发员工对制度的仰视和敬畏。

  一是不允许存在“特殊人”,切实践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职务高就无视制度的存在,也不能因为某个人平时表现好、功劳大而容许违反制度。

  二是不允许存在“特殊事”,就是日常管理实践中遇到的种.种特殊情况。可能有的特殊情况从感情上、从事理上讲是可以原谅的,但是管理不能讲人情,一讲人情就破坏制度。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将人情与管理分开,勿将制度执行与做思想政治工作混为一谈。

  三是不允许存在“特殊时”,就是常说的特别时期。只要是制度规定的,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视同仁。执行制度过程中,难免遇到员工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这需要事后做思想引导,情感安慰甚至情绪宣泄,但是,制度执行必须严肃。

  制度是执行的核心,对应一套以奖惩为激励的处置方式。有一句话讲得非常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则,事实上就像法律一样,当制度制订出来了,而有人触犯了制度,必须要接受处罚。

  企业组织监察部门是学习与执行制度的监督者,各级各单位及每位职员均要自觉接受监督,廉洁从政。监督者也要认真履职,随时纠错纠偏。一方面,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采取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的方法;另一方面亦要对严重无视企业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和事予以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然而,如果缺乏对制度的敬畏意识,即便企业严格管理和监督,有些人也会我行我素。因此,有了制度之后,关键在于坚决贯彻执行。常言道:“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企业全体中高层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凡是要求下级遵守的,自己带头遵守;凡是要求下级执行的,自己带头执行。这样,员工自然会自觉仿效、积极跟进。领导干部不论资历深浅、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若能敬畏制度,像执行命令那样执行制度,像维护自身形象那样维护制度,各项制度就能发挥应有的威力与作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制度可以改变,如同国家的法规,会根据社会的不同时期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当制度一旦制定以后,所有人就必须要严格执行。要明白制度是永远不可挑战的。如果不严格执行,会造成整个企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失控,甚至造成企业的死亡。同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监督并检查,通过不断地去检查,不断地去监督,让职员的思维和行为养成一个好的习惯。只有心存对制度的敬畏,才能严格的按照制度去做,才能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

  让敬畏制度成为一种习惯!面对诱惑时,要保持定力,谨慎而不盲从。坚持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而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所以一定要保持定力。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在工作中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己经手的业务警惕性负责并追问到底。坚持规范流程,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

  综上所述,制度管理的关键在于企业各级管理干部。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制度管理中,管理干部既是制度的制定者、还是制度的执行者,更是被规范被约束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制度管理中,管理干部是“纲”,制度是“目”,只有“纲”举“目”才会张。在制度的制定上,能否制订出一套适合企业的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充分调动和发挥被管理者的智慧和积极性的民主作风,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是否具有科学的头脑和制度管理的智慧。在制度管理的实施中,关键在于管理干部的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性;关键还在于管理干部是不是同广大被管理者一样,无论是上级的制度,还是同级的制度,都能事事处处把制度放在心上,主动接受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自己违反了制度,也能够与下属一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接受惩戒;关键更在于管理干部是是否对制度怀有深深的敬畏感,而不是依仗权势,把自己凌驾于制度之上。

  领导干部应该对制度有敬畏感。

  第一,如果没有制度,领导干部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以言代制度,看起来似乎充分显示了领导干部个人的权威,但实际上,领导干部在显示这种权威的同时,也让人看到了领导干部对管理的无知、鲁莽和专制作风,带来的后果就是容易使管理行为混乱,偏离既定目标方向,甚至可能搞垮一个班子、搅乱单位的秩序与和谐,破坏和阻碍事业的发展。

  第二,如果没有制度管理,领导干部就无法做好工作、创造业绩、成就一番事业。企业只有实现体制化、制度化、专业化、精细化、规范透明化管理,才能达到最优化。因为只有实行了制度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才能使管理活动科学、协调、持续、稳定、高效地朝着目标运转,才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

  第三,制度还是管理干部的“护身符”。一方面,领导干部在从事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活动中,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要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打击歪风邪气,在惩戒和打击的过程中,如果是制度管理做得好的管理干部,就可以使被惩戒者心服口服,从而不会偏激地认为是管理干部在整人,把仇恨记在管理干部个人的头上,从而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的对立面。

  相反,如果不用制度管理,或者是制度管理用得不好的,甚至是“人管人”,那就会导致被惩戒者耿耿于怀地认为是领导干部在整人,从而增加了工作中的不必要的对抗因素和麻烦。

  另一方面,“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管理干部心眼里没有制度,一心为了显示个人权威,大逞“我就是‘制度’,一切都是我说了算”的一时之快,拿制度当“橡皮圈”,无视规章制度,甚至凌驾于制度之上,使手中的权利成为脱缰野马,其最终结果,轻者是自己威信丧失殆尽,使管理工作失败,带坏了班子、带坏了队伍、搞乱了所领导和管理的团队;重者走向违法犯罪,更是害了自己的前程,害了家人,走向家破人亡的不堪境地。

  总之,制度是做好一切管理活动的“命根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对制度常怀敬畏之心,从而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那真是企业之幸甚,团队之幸甚,个人及其家庭之幸甚!

第四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司规章制度是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关栏目!

  结合《公司法》和《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从经验管理型模式向科学管理的模式转变。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企业进行劳动管理,必须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就无法进行劳动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7 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的正常运作,规范管理劳动者的行为,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1)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5)良好的规则制度为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规章制度制定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缺乏正当的制定公布程序而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的三个标准,即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不予适用。然而现实情况下的企业经营者一般是和企业管理层商量过就制定了涉及员工各方面利益的“制度”,基层员工只能被动的听从服从,在制定方面没有或者缺乏话语权,甚至部分企业的“老板”总认为企业是其一手操办的,他说的话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而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章制度”或者成为劳动者供给公司的利剑,或者就认为其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而认定无效。

  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将承担不利于企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很多企业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想当然的限制劳动者的权利。比如,“本公司的员工不准谈恋爱、不准结婚”、“不准上班期间上厕所”。显然上述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仔细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否则将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将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造成企业员工的心态不稳和流失。

  员工有诸如生病等紧急事情请假几天,回来后公司将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福利等予以扣除,当向公司相关部门询问的时候,一句“这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员工一怒之下辞职走人的情形比比皆是。其结果一方面企业容易流失了人才,特别会影响企业核心人才的心态,本来企业的发展的核心就是人才的抢夺,成功的老板经营核心永远是怎么聘人、育人、用人和留人;另一方面该企业的这项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想平稳、高效的发展,必须稳定自己的员工、留住人才,这就需要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违反法律任意侵犯员工的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针对上述规章制度制定方面存在的种种风险,企业需谨慎面对:

  1、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框架下制订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我们要对违反劳动法律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要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规章制度的主要作用:

  1、 正常管理与危机管理的有效组合。

  2、 工作性管理与非工作性管理的有效组合。

  3、 调动积极性与有效控制的有效组合。

  4、 有形资产管理与无形资产管理的有限组合。

  5、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有效组合。

  6、管理模式的组合。

  企业制度: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全世界中小企业竞争中,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对私营企业实施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将构成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在生生灭灭,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对私营企业实施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将构成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

  第一,企业管理制度---我国私营企业治理模式的现实分析 企业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而言,其治理采用的是一种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掌握在由血缘、亲缘和姻缘为纽带组成的家族成员手中,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把持,企业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家族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企业决策家长化;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较弱等。

  私营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加快企业的决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对企业的成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规模扩大,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陷逐渐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管理制度---家族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在私营企业中,企业创业者或其家族作为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管理权,并主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家族外的小股东由于人数众多,人员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难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就由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围绕着家族的利益展开,而很少 围绕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展开。另外,在小股东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的情况下,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企业管理制度---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分。

  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家族个人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对于私营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私营企业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企业来运作,没有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来保证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私营企业个人财产所有权,在企业的经营和继承问题上,对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大量的干预和控制。

  第三,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主“家长制”作风严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资本的民主参与和决策。

  在我国私营企业中,这种“家长制”决策机制固化了私营企业主的“心智模式”,使他们变得更加专制和跋扈。这会不断加大企业主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而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的成长更多地依赖于知识和人力资本,依赖于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决策。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而排斥人力资本民主参与决策的私营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必将越来越阻碍私营企业的发展。

  第四,企业管理制度---注重从“内部”选拔经营管理人员,排斥“外部”人才。

  在我国家族式经营色彩浓厚的私营企业中,员工往往被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个部分。企业主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安排的都是“自己人”,除极少数情况外,“外人”是很难得到这些位置的。这主要源于企业主个人及其家族对“外人”缺乏信任感,认为自己人忠诚可靠。这种“任人唯亲”的用人模式,容易引发私营企业对人才持续性增加的需求与家族式单一稳定的供给之间的矛盾,其突出表现为:人力资本输出渠道狭窄,使得私营企业仅靠原来的家族成员已难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人才来源单一,所受教育背景趋同,获取社会信息量较小,容易导致思路狭隘;加上家族成员掌控企业较多的资源,无意间也容易形成排挤外来人才的行为,使外来人员难以融入团队,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

  第五,企业管理制度---对外融资难度增加。

  银行在贷款条件上,对私营企业往往设置较高的“门槛”,企业很难从它们那里获得源源不断的贷款。因为,当获得一些外部资金如银行贷款时,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策略就有可能改变。贷款投资于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如果赢利了,可以归还银行本息,自己也有较大的利润;如果亏损了,那么大部分风险将由银行承担。由于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很低,银行胜诉,而法院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很难有勇气和魄力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的。于是就会出现好企业家和好项目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现象。

第五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使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改变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预示着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改消极、被动的管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如何架构其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是关键。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正面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

  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反面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

  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的一面,因此,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缓和劳资矛盾,无法消除、杜绝劳资矛盾。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由于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机关也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裁判案件。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企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企业事先作出规定,即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中必须对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绝大多数企业在面临劳动争议纠纷中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难题时,都输在了“规章制度”上。规范的企业则正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案例一:某公司以连续旷工12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了退工等相应手续。办理退工手续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部门经理的批准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而用人单位则出具了经过张某曾经签收的《员工手册》。

  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员工一次性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假5天以内的,由部门部总审批;一次性请假7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请假8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同时,单位还规定了“连续旷工10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有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的主张。

  案例二:谢某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对年终奖数额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10万元。

  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中的奖惩制度里面明确规定了“破坏生产设备”属于违纪行为,而且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的请求。

  专家点评:上述两个案例最终都是以企业胜诉告终。企业胜诉的原因在于这两个企业的规章制度比较科学和完善。案例一中企业对员工请假审批手续事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员工张某请假12天没有按照规定的请假手续办理请假事宜,最后被认定为旷工,且该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明确了连续旷工10天即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案例二中,企业对于违纪行为的“严重”标准作出了界定,谢某破坏生产设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企业预先规定的“严重”标准,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由此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把握主动权,降低败诉的风险。

  (二)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

  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可能是企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的目的,反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案例:小刘20xx年7月进入某高科技公司工作,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20xx年5月合同到期后,小刘离开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公司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公司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

  协商不成,小刘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经仲裁、一审,庭审中,小刘提供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该案企业败诉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类似的情况。如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小时,但其实每天工作没有那么久。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将来员工拿企业的规章制度去打官司的,公司提不出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败诉肯定是企业的。所以,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切记要符合规范和完善。

  (三)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将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在《劳动法》之下,企业在终结劳动关系方面用得最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因为企业可以选择短期劳动合同,即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甚至是一年签订几次劳动合同。因此,当企业不想在继续使用劳动者时,只需等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即可,不仅十分简便,而且也没有任何风险。

  但是,《劳动合同法》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条件。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将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

  这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将走向中长期甚至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短期合同只是补充。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终止制度将不再好使。如果是中长期合同,企业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才能终止;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有到期的概念。

  企业要想终结劳动关系,只要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受到诸多限制。企业要想在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行使提前解除权,必须事先完善自身的制度,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事先明确的“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界定清楚,一旦劳动者达到企业规章制度事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制定一套比较完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规章制度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的载体,企业文化的内容要通过规章制度来体现,而且也是对企业文化的一种传播和企业形象的一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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